俄罗斯的农业由紧密相连的两个部门——种植业和养殖业构成[1]。俄罗斯农业用地(又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非农业生产用地)和林地占其国土面积的97.3%,其他的用地只占2.7%。地大物博的俄罗斯的土地改革是其农业改革的重点。 为了扭转苏联时期农业生产落后、粮食长期依靠进口的局面,并摆脱政治上的孤立、经济上的困境和增强国力,20世纪90年代初,以激进派代表人物叶利钦为领袖的俄罗斯开始了“休克疗法”式的经济改革,其中的土地改革以土地私有化和建立私人农场等为主要内容。文章大致按时间先后分段予以分析。 一、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土地改革 1861年2月19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了农奴制,俄广大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没有得到土地,一部分土地仍然归地主所有,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向地主交付赎金;另一部分土地由村社所有,由村社定期分给农民耕种。到了20世纪初的斯托雷平改革时期,俄有一部分农民退出村社,一段时期真正成为了土地的独立主人,一部分农民从村社那里分得并耕种土地。俄粮食产量曾经由1860年的3300万吨增加到1913年的8600万吨,粮食出口则由110万吨增加到1060万吨,成为当时的世界第一大粮食出口国[2]。 时过不久,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苏联在前期先后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新经济政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政策;再后来,一直到1991年12月25日苏联正式解体俄罗斯独立前夕,整个苏联时期俄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下的集体使用和集体生产制度,禁止土地买卖。 俄土地私有化改革在苏联解体前夕就已经开始,其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苏联曾效仿中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允许私人或法人承包和租赁土地,但没能释放农民家庭经营的潜能。于是,苏俄又转向仿效西方,实行土地全面私有化。1990年2月苏联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当年10月,俄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联邦土地改革法》,同年12月俄又颁布了《俄农户农场经济法》,废除了国家对土地的专有,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和建立私人农场。 1991年4月25日,俄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宣布取消单一的土地国有制,确立了国家所有制、集体共同所有制、集体股份所有制、公民所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并规定凡占有土地、无限期和临时使用地段、租赁土地均应付费[3],表明俄彻底告别了土地无偿使用的历史。 二、叶利钦执政时期的土地改革 执政期间,叶利钦3次发布关于土地改革的总统令,强令解散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将土地按份额分给农民,宣传并鼓励俄效仿西方私人农场的经营方式。 (一)1991-1992年的改革 1991年7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原则法》,即私有化法,苏俄的私有化改革由企业私有化开始了。1991年10月11日,事实上已经从苏联独立出来的俄罗斯专门颁布了《俄联邦土地税费法》,重申采用土地付费制,付费的形式是土地税和租金,目的是改变1990年以前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一直免费使用的状况,标志着俄土地税费征收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1991年12月27日,正式独立后的俄罗斯首任总统叶利钦第1次就土地改革问题发布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命令》①,接着,俄政府于当月29日发布了《关于改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办法》的决议,规定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所有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必须进行改组,并允许国营农场、集体农庄成员持有土地份额离开相应的农场和农庄,组建私人的家庭农场。 俄大规模土地私有化改革主要在1992年进行,其方式是国家把大量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土地以“土地份额”的形式无偿分配给个人。原属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的土地被分为若干相等的份额,每一个成年人,包括国营农场工人、集体农庄庄员、领取年金者以及农村社会服务的雇员(如教师、医生等),都获得一份“土地份额”。其面积的大小由该地区控制和可用的土地数量来决定。该分配土地机制产生了一种新的所有权类别——联合份额所有权(即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亦不是集体所有,也不同于个人所有)。 改革后,大量的国有土地被广大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职工集体联合所有,当然,另有一部分属于国家财产的备用土地,用作所谓的“再分配储备”,以备将来私人农场、家庭农场新建、扩张或者各种市政建设之用。最初以“土地份额”的形式把土地分配给个人之时,俄政府规定份额持有者有权从“联合份额所有权”中抽出自己拥有的份额,兑换成实物地块,转为个人所有,形成私人农场,但规定需要对这些从集体土地中分出的土地重新进行注册登记。但是,那时从“联合土地份额”中抽出部分土地形成私人农场的土地虽然允许流转——转移和交换,却只允许转让给国家,不许转让给其他个人。所以,俄初期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中,所谓允许流通的土地基本不是实际土地,更多的只是“土地份额”。因此,俄土地私有化过程形成一个独特的现象:成为土地所有者的农业生产者基本感觉不到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要素不能在民间流通,农业生产者就不能以土地作抵押获得贷款用以发展生产,也就不愿对土地作长远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