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是中国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推动农村社会变革的巨大动力。“分田到户”、“村民自治”、“农民流动”相继占据农村这个最富戏剧性的乡村大舞台,依次拉开了中国乡村社会巨大变革的序幕。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农地流转”推动了新一轮的农村社会巨变,吸引了不同学科、不同学术流派的各路学者下乡,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本文以近十年来的学术文献作为研究对象,透过文献研究,梳理近十年来农地流转的学术研究脉络,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探寻下一步研究的创新空间,通过思想的综合,从中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一、农地流转的概念、类型与方式 (一)农地流转的概念 在农地流转的概念上,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即农地流转就是农地权利的流通与转让。但在具体定义中仍然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张红宇(2002)将农地流转定义为农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1]140这种观点将农地流转定义为农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不包括承包权的流转。黄振华(2010)认为农地流转就是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的流转的简称,主要指农户把农地的承包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组织的行为[2]213。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农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农地流转仅是一种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也有一些学者持一种更宽泛的农地流转观。刘艳(2010)认为,土地流转在含义上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土地流转。狭义的土地流转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权利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转移的现象或行为过程。广义的土地流转除了包括土地的权利流转外,还将各种土地功能的转变(主要是土地用途的改变)视为流转的一种形式,即广义的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权利流转和土地功能流转[3]6。茆荣华(2010)把征地看作是一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动、强制性流转[4]7。 农地流转就是农地权利的流通与转让,这基本上已成为一种学界共识。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可以分解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因此,农地权利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三种。目前,学术界对农地流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自由流转)和农地所有权的强制性流转(征地),对于农地承包权的流转的研究尚不多。 (二)农地流转的类型 对农地流转类型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深化对农地流转概念的认识。关于农地流转的类型,茆荣华(2010)根据是否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将农地流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实现规模经营目的的农地流转,这种流转不改变农地的性质。另一种是土地征收,这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流转方式[4]7。刘艳(2010)把农地流转分为权利流转与所有权流转两种类型,所有权流转可以作为农地流转的一个基本类型。事实上,所有权流转这种类型就是土地征收。同时,根据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权利主体的组织属性,将农地流转区分为农地的外部流转和农地的内部流转两种类型。农地的内部流转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其所在集体所有土地的某一权利的一种农地权利流转;农地的外部流转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某种方式获得集体组织所有土地的某一权利的一种农地权利流转[3]6。傅晓(2008)从另一个维度将农地流转类型分为自由流转与集体主导两种类型。转让、自主转包、互换、出租等属于自发流转类型,委托转包、入股、土地信托、反租倒包、两田制则归入到“集体主导”类型[5]31-32。 (三)农地流转的方式 关于农地流转的方式,各研究者根据自身基于对某一省或市的局部地区的实证调查研究,揭示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种主要方式。张红宇(2002)把农地流转的方式严格界定为发生于农户与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企业、社区等经济组织之间,基于市场交换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因此,他认为,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以转包为主[1]140。钱良信(2002)将农地流转方式归纳为转包、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租赁、土地信托、土地置换等六种方式[6]43-45。但一些学者如傅晨、刘梦琴(2007)则认为土地置换或者土地重新调整不应纳入土地流转范畴[7]22。余爱平(2010)把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归纳为八种,即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委托流转、委托代耕和拍卖经营八种形式。而丁关良(2003)则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出发,将农地流转归纳为九类,即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继承、代耕、准占用[8]18-19。杨国玉、靳国峰(2003)将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抵押等方式归入农地“自由流转”方式,此外还包括“反租倒包”、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两田制”、“集体农场”等方式[9]46。刘卫柏(2010)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运行方式标准把农地流转方式划分为八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和代耕与反租倒包等[10]。丁关良、陈琴(2004)把农地流转方式分为《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与颁布后:颁布前主要有出让、竞价承包、拍卖、转包、转让、互换或互易、出租或租赁、反租倒包、入股、联营、抵押、占用、赠与、继承、土地信托服务和委托管理;颁布后流转方式有出让、发包、拍卖、“两田制”模式、“集体农场”模式、租赁、转包、转让、反租倒包、互换、抵押、继承、准占用、入股、委托流转、委托代耕和转租等[11]15-16。黄振华(2010)将农地流转的方式主要分为转包、转让、“反租倒包”、农地置换、土地租佃、股份合作制六种方式[2]222-226。韩江河(2008)在研究成都与温州的土地流转时,将两地的农地流转方式归纳为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和村集体代耕代种以及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等[12]18。 二、农地流转的制度研究 农地流转涉及农地的制度安排。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有关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与农地流转的关系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