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体系结构与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们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应,不仅体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和科学精神,而且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趋势,有利于保障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实践的中国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必然、现实选择与发展方向,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学说同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国际社会主义运动成功经验并汲取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其实质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从本质上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阶级基础,从根本上规定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实践特点,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这种国家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之上,广大劳动群众在享有不同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支配权,在生产关系和社会交往中形成了根本一致的共同利益的同时,在经济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各种权利的平等。与此同时,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职能,是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体现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持续推进,中国阶级结构和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极少数腐败分子、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严重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实行专政。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属性和重要内容,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主题,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从性质上规定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实践特点。这突出地体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从而为人民广泛地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事务提供政治条件和制度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集中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的伟大意义,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普遍意志为依据,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及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实现中央与地方的一致性和积极性,发挥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对充分发扬民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政党关系的和谐,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社会主义新型的政党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民主党派在当代政治发展中联系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依靠力量。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并不是在朝党与在野党的对抗关系,而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友党关系,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建设社会主义事业是其共同目标。“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旨在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作为基础,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也是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广泛而深入地参与政治协商,针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完善,为政治协商提供重要条件。民主党派积极开展民主监督,通过多种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对于我国历史发展和现实国情的深刻把握,又符合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契合,对于保证少数民族享有各种民主权利,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关系和谐。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接受统一领导的同时,不仅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地区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而且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自治权,将国家统一领导和各民族的平等自主充分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以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为主体,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的特点。民族自治机关广泛行使的自治权是民族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也是切实保障各民族实现事实平等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