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现代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当前农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耕作规模过小,因此,在许多学者看来,提高农业耕作规模便是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①②,并且这也成为指导各地农业实践的政策方针。尽管也有研究对围绕农业发展模式的学术争论进行了反思,指出无论是从经济效益上还是从社会功能上,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都不适合大范围全面推广农业规模化生产③,家庭经营仍然具有较强的活力④,中央也明确强调农业经营规模必须“适度”,“坚决防止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⑤。但据我们的调查,许多地方政府仍然在积极推动大规模的农地流转,扶植经营大户。笔者认为,对农地流转影响的考察不应只关注其经济效益,应该考虑到农地流转影响到农民生产方式的改变,会深刻重组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进而会对农村社会稳定发生重要影响。本文的核心就是考察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进而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理清和重视这种影响,对于政策实践部门审慎地选择农地流转模式和农业发展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者对当前农地流转模式的研究非常多,如根据使用权流转形式分为出让、出租、发包、转让、转包、转租等⑥,有学者总结出了“反租倒包”、“两权”抵押、“两田制”、“股田制”、“土地换保障”等多种模式,并分析了这些模式引发的理论争鸣⑦;也有学者根据农地流转的主体分为政府主导型、集体主导型和农户主导型三种类型⑧。本文主要考察农地流转的影响面,因此更关注流转规模,据此本文将农地流转模式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分散式小规模流转,另一种是集中式大规模流转。 有关农村社会分化的研究也非常之多,绝大多数研究者是从职业角度进行的农村社会分层研究,比如上世纪80年代陆学艺等依照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八个阶层⑨,进入90年代后他又提出了农村十阶层说⑩。杨华从农民耕种土地和占有社会资源的角度将农村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等七大阶层,并探讨了其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11)。贺雪峰则根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将农村社会划分为五大阶层: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农民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农村贫弱阶层(12)。本文要考察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阶层重组的影响,因此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也主要依据农户与土地的关系,后文详细展开。当前学界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农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分化的影响,比如陈成文、罗忠勇指出土地流转正在深刻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13)。陈柏峰的研究则注意到土地流转将使农村各阶层之间处于不断转化之中(14),他还注意到作为“中农”阶层的小农兼业阶层“是村民进行‘面子’竞争和攀比的基本标准”,“在心态上非常保守”。不过,总体上看,目前绝大多数学者和政策部门尚未注意到不同阶层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因而缺乏从战略高度理解农地流转的社会后果。 二、农地流转的两种类型 1980年代末,随着农民外出务工增多,农户之间自发的分散式的农地流转就已发生,并日益普遍。这种类型的农地流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户内“流转”,即父母为儿子代耕土地。户内代耕是家庭代际分工的结果,无论分家与否,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都要为子代家庭照管土地,而土地收益的分配则因各地代际关系差异而不同,多数农村都归子代家庭,这无疑加重了代际剥夺,不过却在客观上增强了进城农民工的适应能力。另一种是户间流转,即外出务工的家庭把农地流转给亲戚朋友或其他人耕种,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农地流转”。转出土地的农户或者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为其代耕,转入土地的农户则因种种原因不能离家外出务工,正值壮年的夫妻二人只能在家靠务农为生。这样的农户虽然数量不多,但却经营着全村多数的土地,是当前农村中最具生产力的群体,村民也将这类农户称为“种粮大户”。 分散式农地流转多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租金较为随意,有的甚至是无偿流转,经营收益归转入方,而国家的粮食直补归转出方;双方一般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并不签订文本协议,也不经过村级组织;流转期限比较灵活,转出方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这种流转类型缺乏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不符合市场交易要求(15),但熟人社会内生的地方性规范能够保证流转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不过,通过这种方式转入土地后形成的种粮大户,尚不能将规模效益发挥到最大,其遇到的最主要困境就是地块分散。 集中式农地流转是在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推动下发生的,其最大特点是成百上千亩土地集中连片一次性流转。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农地流转其实也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80年代中期,各地就出现了“垒大户”的现象,并引起了学者忧虑(16)。大规模土地流转形成的新型种粮大户克服了地块分散的困难,加上地方政府配套的农田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其规模经营的客观条件非常好。实现集中式流转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在皖南农村观察到的方式是行政村一级成立专业合作社,农民先与合作社签订土地委托协议,合作社再与承包大户签订承包协议。合作社的唯一功能就是使农地流转在程序上合法,实际上并不发挥其他作用。地方政府对承包大户的资格要求严格,要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以及良好的信誉。我们调查的林村就引入了本镇最大的私营粮食加工厂老板为一级承包大户,其下7个二级承包大户只有少数几人是本村农民。 这种由行政力量主导的集中式农地流转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其违背农民意愿、侵犯农民权益的问题,不过,批评者们可能忽略了当下农民的巨大分化(下一节详细展开)。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农民支持流转,道理很简单:之前他们外出务工,土地无偿或低租金转给亲戚耕种,现在则额外获得了一笔租金。少数反对流转的农民主要是分散式流转中形成的种粮大户,他们之前可以零租金经营数十亩土地,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流转后则只能从自己原来的耕地上获得很少的租金,在无法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他们的生计面临困境。不过,在村庄中绝大多数村民同意流转的形势下,加上乡村干部持续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他们最终也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