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走到今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遇到了一个迫切需要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问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入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应从加强反腐败入手;有的认为应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入手;有的认为应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入手;有的认为应从行政体制改革入手,等等。不管从何入手,核心问题在于必须正确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真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使公权力合理归位。要做到这一点仅仅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构建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使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生态。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根本制度设计 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利表明一种资格,一种身份,“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①权利实质上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权利背后支撑的是利益……它是权利的目的和价值所在。”②得到了国家法律认可的利益要求,就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也就获得了法律上的不可剥夺性,也就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公民权利是公民在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据,也是其从事各种活动的资格所在。在法律面前,这一资格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③权利平等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价值。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它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④权力实质上反映了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所具有的支配能力。这种支配能力来自于被支配主体权利的让渡和支配主体对这种权利让渡作出的承诺。当然,如果支配主体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被支配主体就会收回让渡的权利,形式可以是和平的,也可能是暴力的,这取决于支配主体是否愿意以和平的方式放弃这种支配。当这种支配能力与国家政权相联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或者说权力的拥有者是国家就成为国家权力,或称之为“公权力”。国家权力的支配作用归根到底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因此,公民权利是本体,而国家权力只不过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国家权力的最高形式或最终支配力量就是国家主权,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都根源于此。在公民权利本体属性的基础上形成了主权在民的理念,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来自、从属并服务于人民,其存在的全部意义就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⑤“权力通常(不一定必然)也要求得到权力所及的共同体范围内的成员的认可或默认,从而具有合法的权威基础。”⑥国家权力只有真正保障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可,也才具有合法性。 自我实现是权利的本质特征,也是权利所具有的内在冲动。权利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根源于人的需要。需要是行为的原动力,正是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活动构成了权利来源和权利自我实现的内在动力。国家权力尽管根源于公民权利,但是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两者从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既表现为权利与权力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也表现为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否定、相互制约。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公民和国家之间就要达成某种契约,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处于强势的状态下,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蚀。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用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现代政治中的不同国家都要制定宪法。“宪法是对社会制度进行合理安排的基本形式,是处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问题的基本形式。其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人权。”⑦“宪法是人民之间的契约”⑧,所要调整的基本关系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设计,其作用就在于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宪法的核心就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根据和方式,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做出的根本的制度设计,就是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用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 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本源,是构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制度的内在根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为实现这一宗旨,必须将国家权力的主权部分归属于人民,使人民掌握最高的、最终的政治权力”。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充分体现,也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最根本的制度设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我国,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需要三个维度的制度设计,即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人民主权制约执政党的权力。 根据宪法的制度设计,不仅在国家机关的产生上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也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于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宪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制约国家权力;二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双重制约来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