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没有人民的自由幸福,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不断地走向民主,是不可逆转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理想路径,就是通过增量改革来逐渐推进中国的民主治理,扩大公民的政治权益。因此,我把它称为“增量民主”(incremental democracy)。 增量民主的意义 所谓“增量”,是相对于“存量”来说的;而民主中的“存量”是指已经取得的政治民主的成就和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主发展已积累了可观的存量,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基本民主制度的确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区域和居民自治制度;第二是民主政治的进展,特别是在公民社会、基层选举、居民自治、依法治国、权力监督、政府决策、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第三是以自由、平等、公正、人权、法治等为核心理念的新型政治文化的形成。 这些文化、制度和实践都属于“存量”的范畴,它们为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与此对照,所谓“增量”就是新增的政治权益,而所谓“增量民主”就是在不损害人民群众原有政治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新的政治权益。根据增量民主的思路,所有政治改革都必须在不损害公民已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增加原来所没有的政治利益。通过逐渐放大新增的利益,使得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政治改革的好处。简而言之,增量民主期望通过持续不断的政治改革,达到政治生活中的“帕累托最优”,即最大限度地增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益。 在阐述“增量民主”概念时,不少人可能会想起另外一个相近的概念,即“渐进民主”,并且容易将这两者相混淆。一些学者已经不加区分地将两者视作同一范畴。其实,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重大区别。尽管“增量民主”与“渐进民主”在概念和形式上有所相似,但实质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政治民主化路径。 “渐进民主”主要是一个时间性和过程性的概念,而“增量民主”则主要是一个空间性的和后果性的概念。具体而言,“渐进民主”是指在时间上逐渐推进,在层次上逐渐递延,在实现方式上反对任何激进式的改革。“增量民主”着眼于民主的后果,它强调社会政治利益总量的增加。“增量民主”指的是,在不损害公民原有政治利益(存量)的前提下,通过推动改革,创造新的政治增量来全面推进民主进程,从整体上增加人民群众的政治权益。虽然在时间上和方式上,“增量民主”也反对休克式的改革,但“增量民主”观点的实质在于改革中确保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连续过程。相对于民主的过程而言,“增量民主”更加强调民主的效益。 从程序上来说,“渐进民主”强调过程的渐进性,但在推动民主进程的方式、方向、层次等方面缺乏明确的程序性策略。因此,从哪里入手,向哪里推进,在“渐进民主”中并无内在的规定性。“增量民主”则明确地提出了推进中国民主进程的重点步骤,以及推进中国民主治理的合理路径。它主张优先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以此带动社会民主和高层民主。党内民主意味着民主从权力核心向外延的扩展;基层民主意味着民主从下层向高层的演进。根据“增量民主”的逻辑,中国既要适时进行突破性的政治改革,又要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有序,从而增大公民的权益。 从方式上来说,“增量民主”强调“点”和“面”的同时突破,强调“以点带面”的制度创新,试图通过政府创新所新增的政治利益,来确保改革过程中的“帕累托最优”。而渐进改革则主要关注“点”的改革,很少涉及“面”的突破。因此,“增量民主”除了强调“以点带面”的试点改革外,还特别强调地方的政治改革,竭力倡导扩大地方改革的空间,增大地方的改革自主性,呼吁中央政府要善于将地方的先进改革实践上升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从而及时地在更大的范围内加以推广。 增量民主的目标 民主的根本意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的统治。根据增量民主的观点,治理和善治的理念对于21世纪的民主政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类的政治理想正在逐渐从传统的“善政”转为现在的“善治”。善治将是人类在21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从长远看,“增量民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善治”的理想。从政治学意义上说,治理指的是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治理与统治(government)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的实质性区别之一在于,统治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权力机关,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组织,也可以是非政府的其他组织,或政府与民间的联合组织。统治的着眼点是政府自身,而治理的着眼点则是整个社会。正像政府的统治有“善政”(good government)与“恶政”(bad government)之分一样,治理亦有“善治”(good governance)与“恶治”(bad governance)之分。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是政治生活中的理想状态。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它有以下10个要素: 1.合法性(legitimacy)。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权益,从而获得其政治认同。所以,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