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公开发布,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反响。作为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11年3月下发的指导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单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根据指导意见的部署,在清理规范基础上,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即将开始,一些先行先试的地方和部门已经完成了模拟分类,有的地方还完成了实际分类工作。从实践操作层面看,这项改革面对着不断凝聚共识、增强改革动力和积极稳妥推进的考验和挑战。 近期,带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一系列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瞭望》新闻周刊专访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3月2日和4月10日,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行政学院共同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专题研讨班,以及厅局级公务员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研讨班。在这两次研讨班上,张崇和进行了精彩的辅导和讲解。 面对本刊记者的专访,他表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继农村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十分艰巨,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准确把握中央精神,结合改革实践进行积极探索。 系统把握顶层设计全面掌握中央精神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继农村改革、国企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完善改革总体布局的又一重大决策,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良好期盼 《瞭望》:您如何看待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 张崇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继农村改革、国企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完善改革总体布局的又一重大决策,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良好期盼。要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瞭望》:这次改革指导思想有什么特点? 张崇和:指导意见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这一指导思想,特别强调了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甩包袱,更不是把事业单位搞小变弱。这有利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解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疑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瞭望》:指导意见提出了2020年的总体目标和2015年的阶段性目标,如何处理改革目标的远近结合? 张崇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这个总体目标,一是充分体现了与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相联系;二是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贯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提高公益服务水平的新期待。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到2015的阶段性目标,即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落实这个阶段性目标,重点是针对目前公益事业发展和事业单位运行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进行改革,力求一段时间内见到成效,为实现总体目标奠定基础。 同时,具体到每项改革任务,也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年度完成,分步骤实施,这样有利于稳妥推进。组织实施中,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目标,根据地区、行业、部门实际,远近结合,先易后难,统筹推进。 创新体制机制 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要将社会功能作为唯一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标准,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复合型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对其他职能进行调整。已经改革和正在改革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实际,科学确定类别,做好衔接 《瞭望》: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划分事业单位类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张崇和: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主要承担基本公益服务,公益二类主要承担一般性公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