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项有关经济制度的政治研究。“在世界上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下,政治学的大部分是经济学,经济学的大部分是政治学”[1],这一思想使研究者建立这样一种研究理念:对一种经济事实的政治研究,与对一种政治事实的经济研究同样重要。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现代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心是产权制度和治理产权的获取或转让的规范体系”[2]。转型中国,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重新界定所有权归属、变更产权制度,或者说一种产权结构转变为另一种产权结构,是一个难点。有效的产权制度由产权界定、产权流转和产权实施等部分有机构成。产权界定,特别是转型期初始产权界定①是否公平、稳定,直接关系到产权流转与产权实施的效率与安全。初始产权是如何被界定的?这是关乎转型中国产权改革成败的一个根本问题。而治理初始产权的获取或转让的规范体系如何形成并确立,多数研究仍集中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阐释与应用,而少有学者系统研究产权变化过程的政治逻辑。 本文以我国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②为经验分析对象,通过具体研究初始林权分配的公正原则,揭示当代中国经济政策内蕴的公平正义观,进而说明产权经济建构中的政治逻辑。 一、公正及公正原则 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之一。公正关注的主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人们用公正原则来指导对宪法、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1.公正概念界定 公正是一个涉及各个领域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概念。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将正义、公正、公平甚至平等视为同一序列的概念,并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间虽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更多的是一种语用方面而不是实质上的差别。它们是作为人们评价一定行为、评判一定制度的标准或根据而使用并发挥其作用。学术领域,一些学者亦主张在有关宏观理念与观念的描述中,这些概念可以通用,都可用英文“justice”。但在微观行为准则设计与具体制度安排时,这些概念还是存在差别。一般认为,正义(常译为justice),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是指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的应然安排。它超越于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其他一些制度规范,高于公平、公正和平等。一般用在比较庄严、重大的场合。公平、公正是指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分配符合公认的、既定的标准,它们是正义的基本表现形式[4]。公平(常译为fair)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具有工具价值。而公正(常译为impartiality)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侧重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5]。平等(常译为equality)原有“衡平法”之意,是指权力和利益完全相同或相等的分配,是公平、公正从而也是正义的一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义优先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优先于平等[6]。 笔者认为,公正是最一般的称谓,可以复合公平、正义,也可以代表正义、公平和平等。③公正的社会性、整体性和借助公力实现的特点较为突出,它比正义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比公平、平等更具有涵盖性与包容性。公正的这一特征,使其更易为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有效及合理解释。在这里,公正强调一种规范价值,侧重于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涉及的对象应当是公共利益,“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亚里士多德)。二是指作为第三方,对公共利益的安排应当具有合理性,表现为行为独立、不受干扰和不偏不倚。从整体而言,公正是以保证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及需要的满足为价值依据,包含一系列原则及相应规则,在一定社会结构和机制作用下呈现出来的社会状态、评价活动和理论体系。 2.分配公正 分配公正是公正的一种类型,它既包括社会中基本自由权利如何安排,也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如何调节。分配公正不仅是经济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且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核心内容。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如何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于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进行划分的合理方式。分配公正涉及权利、机会和福利等一切社会基本益品的分配。社会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指的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包括基本自由、机会、权利、收入以及其他“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在经济领域,分配公正的实质是将各种公正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部门,来选择或者设计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制度或政策是社会用来分配机会、收入和财富的形式,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原则。 3.公正原则 公正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的原则及系列规则,即公正原则必须落实到社会制度上面,或者使公正原则体现为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下,提出了自由的平等原则及差别原则。罗尔斯主张,由于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3]”,因而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应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善待最差者的地位,即“最大化地位最差者的利益”,也称为“最大最小化规则”(maximin rule)。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 与罗尔斯不同,诺齐克主张程序正义论,诺齐克注重个人权利。他用“持有”代替“分配”,阐释了其正义原则:持有的获取正义原则、持有的转让正义原则及矫正的正义原则,强调程序正义。他批判地分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中的不公正,即违背程序正义。根据这种理论,诺齐克提出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强调国家“守夜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