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新战略。城乡一体化是通过城乡统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耕地保护制度的日趋严格,为了在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要求之间取得平衡,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与管理逐渐受到重视。2005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的。与此同时,中央提出了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中,都涉及一个共同的话题:如何通过引导农民退出原有的宅基地,来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紧张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农户在政府政策引导下放弃其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退出是一种政府引导行为,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或者采用另行安置办法,以诱导农户退出其所占用的宅基地①。通过“合理规划”、“拆村并点”、“集中居住”和“进城上楼”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又可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城市建设腾出更多的用地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无偿取得”、“限制流转”的制度,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上述宅基地取得和使用制度开始显露出很多弊端:一是现行法律尚未对农村宅基地退出做出明确规范,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二是“一户多宅”、“一人一宅”、“空心村”等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下。 在对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研究中,学界主要围绕是否应该流转和如何流转问题展开讨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所以目前大量的文献主要围绕应不应该限制流转(或交易)展开讨论,对于限制的正当性,人们看法不一。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不少学者担心宅基地自由交易会带来严重的经济与社会问题而提出反对意见(陈柏峰,2007;杨一介,2007)。赞成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文献也较多(张卿,2009;杨杰,2007;李文谦等,2009)。还有部分学者对宅基地流转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如赵国玲等人(2009)通过对湖北两县市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的问卷调查;望佳琪和刘卫东(2009)对农民拆村建居意愿影响因素进行的实证分析;张金明和陈利根(2009)对农民集中居住的意愿和影响因素进行的实证分析。 综上所述,学界研究的重点在宅基地流转问题,对如何在政府主导下的宅基地退出的研究较少。与学术界关于宅基地流转的激烈讨论相比,基于利益驱动的地方政府早已突破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的制约,积极探索宅基地流转或退出模式。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宅基地退出模式,例如,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重庆“宅基地换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模式,上海松江宅基地置换模式,浙江嘉兴“两分两换”模式。这些模式都有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宅基地退出和流转过程中,不尊重农民意愿,肆意侵害农民利益的野蛮强拆、血拆,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和表现之一。在这一进程中,农民自身的态度和意愿,以及利益诉求,在新一轮城市化和工业化大潮中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甚至漠视了。这些与“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相悖,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②。 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效引导农户退出宅基地,就必须深入农村,了解他们对待宅基地退出的意愿、态度和利益诉求,为制定合理、有序、公正的宅基地退出法律和政策提供有价值的现实依据。 二、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利用现状 2010年12月,安庆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在承担的2011年度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下,成立了“安徽省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问题”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利用寒假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分赴安徽省6个县12个村,对村民和村干部发放1450份调查问卷,一共收回1413份有效农户问卷,23份村干部问卷。 (一)被调查农户基本情况 课题组调查了枞阳县279个农户,肥西县240个农户,广德县294个农户,铜陵县159个农户,宣州区300个农户,霍邱县141个农户,见表1。从被调查农户的地域分布来看,霍邱和肥西属于皖北地区,枞阳和铜陵属于皖中地区,广德和宣州区属于皖南地区,调查区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被调查农户中,远郊农村的农户有810户,占总户数的比例为57%,近郊或城乡结合部有603户,占总户数的比例为43%。
在全部的1413户中,有684户的户主在家务农或者以务农为主,占总数的比例为48.4%;主要在外地工作的有510户,占总数的比例为36.1%,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