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涉及政府、社会投资者、承租方等多方利益。由于参与方各自出发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在产权界定、租金定价、税收等利益问题上不可避免存在冲突。处理公租房建设运营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公租房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作关系)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可以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避免公私合作模式下公租房建设陷入危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保障低收入群体应有的利益。 一、研究现状 当前PPP模式下公租房建设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外PPP模式的应用已从传统的公用事业领域拓展到公共住房项目,在美、英等国已被广泛应用,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其在公共住房建设中的应用效果(Betsey Martens,2009)。美国政府设置广泛的政策及金融机制激励私营部门进入公共住房的建设领域(Brian B.,2005)。英国将PPP模式应用于宜居住房,通过风险的合理分担提高资金价值,并在各自的价值链上实现增值,而“规划得益”政策大大地吸引了私人机构参与的积极性(Li B.,Akintoye A.,2005)。国内,巴曙松等(2006)提出保障性住房推行PPP模式的融资方法,分析其风险与承租方的支付能力。庞元(2011)提出创新公租房投融资制度,从运行机制、融资渠道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给出政策建议。PPP项目融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机制是PPP项目合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胡丽等(2011)提出投入、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以及结构利益最优、整体利益最优和风险补偿原则。徐霞、郑志林(2009)从PPP模式的风险类型、资本结构、控制权三个维度探讨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王林秀等(2011)以政府、私人投资者、施工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为研究对象,采用拟合后的修正因子权重对SHAPELY值进行调整,用综合模糊评价法计算出最终的各成员的收益分配。关于PPP项目的定价机制研究,提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引进竞争机制的立法模式(卞彬,2007)。何灵(2011)认为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不健全,应从保障模式选择、退出指标和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来解决。以上文献仅讨论了收益分配问题,没有对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屋建设利益协调机制进行研究。 因此需要理顺政府、民间资本、公租房承租人之间的产权、收益、风险等关系,明确不同产权结构公租房PPP项目收益分配选择的原理,研究风险条件下收益动态分配以及建立项目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机制。本文针对公租房PPP模式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构建PPP模式下公租房各方利益协调机制。 二、公租房PPP建设模式的利益冲突及表现形式 公租房PPP建设模式相关利益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或社会投资者、公租房承租人,不同土地供应方式下公租房产权界定与补贴方法、投资者投资收益率的确定、公租房租金确定方法、PPP项目收益分配方法等问题,均会导致利益冲突。公租房PPP模式运行过程中,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也会导致参与主体行为变化,因利益分配失衡因而产生新的利益冲突。 冲突根源于利益主体间的目标冲突。公租房建设运营各方所站的角度不同,利益主体目标存在冲突。政府主管部门追求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公租房建设目标,一定的土地财政收益;社会投资者或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考虑公租房建设给企业声誉带来的影响;承租人希望公租房能够满足使用功能下追求租金最低,租金在自己承受能力之内或者比市场租金低一定比例。冲突的表现形式有: 1.不同土地供应方式导致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土地供应方式有土地划拨,一次性出让,年租出让租赁方式。公租房土地来源方式除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外,还有企业自有和集体土地。土地的不同供应方式决定土地成本高低,从而决定公租房租金的高低。如果采用配建方式进行建设,商品房业主与公租房承租人也存在利益冲突,公租房与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物业也存在矛盾。因此,需科学界定不同土地供应方式对开发成本的影响,以为公租房租金定价提供依据。土地年租制有利于降低公租房开发成本,减缓资金压力;政府划拨土地虽然大大降低开发成本,但投资者对公租房项目选择及产权处置相对被动,土地资源价格无法准确界定,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转移给投资者,如果将来公租房容许上市交易则涉及土地价值的公正评估问题;土地招拍挂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土地价格,使资源合理使用,但带来开发成本高,租金难以补偿投资,政府给开发企业补贴标准难以确定问题;如果采用国土管理部门与公租房建设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根据土地价格调整租金,同样涉及租金的合理确定及相关方利益。因此,为了协调好各方利益,应该根据土地出让价格高低、年租金高低,结合投资者的融资能力和承租人的支付能力,选择不同的土地供应方式。 2.公私双方风险分担方式带来的利益冲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受到地区经济环境、国家宏观政策、市场供求、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使公租房投资者面临收益风险。由于公租房本身属于准经营性项目,建设投资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出租收入回收,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形式补贴公租房。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应分担部分风险,承担应有的投资责任,以弥补公租房现金流入的不足。政府承担公租房土地使用及税收政策变化等风险,社会投资者承担建设成本、物价上涨及建设工期等风险,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保证其合法利益,同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