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扩围’”)。增值税“扩围”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需要重新考虑。笔者认为,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应始终围绕“维持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这个基本前提来实施。为了减轻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阻力,假定将目前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划归中央改为中央与地方分享,并将其收入分享比例设置为中央占75%,地方占25%,与现在实施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衔接。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来说,改革带来的变化均为“一增一减”,即增值税收入增加,营业税收入减少。当然,中央减少的营业税收入是原来中央所属企业贡献的25%部分,增加的增值税收入是原来地方分享的营业税收入的75%部分。 一、“一步式”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 测算思路:假设增值税“扩围”实行“一步式”改革,即:直接取消营业税,实行彻底的增值税“扩围”,那么,本着“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的原则,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将发生变化。 (一)确定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① 所谓“新”,一是增值税“扩围”改革必然使增值税收入变化,在“维持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的基本前提下,中央与地方对于增值税的收入分享比例必然变化;二是考虑到增值税“扩围”导致地方收入减少,从而把原来归中央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也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将发生变化。
以2009年的数据为例。改革前,中央增值税分享收入为14 115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67亿元,合计14 282亿元;地方增值税分享收入为4 705亿元,营业税收入为8 848亿元,合计13 553亿元。②改革后,中央营业税收入和地方营业税收入全部变为增值税收入,加上原有的增值税收入,共计27835亿元;中央分享75%,为20876亿元,财力增加了46.17%;地方分享25%,为6969亿元,财力减少了48.66%。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提高为48.7%(13553÷27835)。 所以,按2009年数据确定的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为51.3∶48.7。 同理,根据2000年至2009年的相关数据,可计算出各年新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取其算术平均值得出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为54.39∶45.61。 当然,54.39∶45.61是在保持增值税“扩围”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前提下,测算出的全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然而,由于各省市产业结构和税收构成不同,采用此比例对每个地方带来的财力影响必定是不同的。 (二)在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下各省市财力变化情况 以北京市2009年数据为例:同样地,
(中央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A(中央增值税收入)+B(中央营业税收入),
(地方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C(地方增值税收入)+D(地方营业税收入),由于《中国税务年鉴》里只有B、C、D,所以首先要利用已有数据计算出A的数值,A=C÷0.25×0.75。 改革前,北京市增值税收入中划归地方的收入为187亿元,则计算出中央增值税收入为561(187÷0.25×0.75)亿元;中央营业税收入为161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为750亿元。③因此,就北京市而言,
=561+161=722亿元,
=187+750=937亿元。 改革后,所有的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均变为增值税收入,共计1 659亿元。按照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45.61%,地方增值税收入为757亿元,财力减少了19.24%。同理,可以计算出各省市在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下财力的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由下表可以看出,在31个省市中,有的地方财力下降较大,如西藏、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最显著的为海南,下降了29.33%;有的地方财力大幅上升,如山西、黑龙江、山东,最突出的为山西,上升了21.62%;有的增减变化较小,如内蒙古、吉林、青海、贵州、湖北,内蒙古仅有0.53%的变动。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各地财力的影响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地产业结构和税源结构的不同所致,大致来说,第三产业越发达、营业税收入占比越高的地区所受负面影响越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