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失地农民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专家学者致力于失地农民问题研究,努力寻求有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良方。然而,方案多,成效微。反思诸家研究成果,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一种具有共性的思维倾向,且称之为“‘应’式思维”。本文希望通过对“应”式思维的破析,能够从中洞悉诸方案低效的缘由,为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尽绵薄之力。 一、何谓“应”式思维 所谓“应”式思维,是学者在研究失地农民问题时具有的一种有意无意的思维倾向:一方面弱化政府的征地责任,另一方面强化失地农民问题解决的政府作用。 “应”式思维具体表现为:1.在失地农民问题的背景研究上,强调大规模农民失地是城市化(或城镇化,下同)发展的历史必然。它认为,城市化以农民失地为前提,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中国农业人口多,大规模农民失地是其发展的必然结果,失地农民问题难以避免。这样,失地农民问题的宏大背景解读使得失地的必然性增强了问题的可接受性,农民失地合理性被转化为失地农民问题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对失地农民而言,这是一个可憧憬的城市化: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服务;充裕的物质福利供应;文明的可享受的城市社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征地占据了道义的制高点,备受指责的政府形象就具有了忍辱负重的道德色彩。2.在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研究上,认为政府应承担责任,只是政府的行为责任是属于过失性的,是失误造成了失地农民问题。征地的过失性错误开启了对政府责任的谅解之门。城市化背景赋予了政府征地动机的正义性,过失性行为缺陷卸掉了政府征地过程中剩余的道德和政治抱怨。3.在化解失地农民问题的措施研究上,比较推崇“土地换社保”的征地政策,对行政部门依赖性强,往往用“政府应该如何”等具有责任意识或期待意识的表达方式。“应”式思维认为,当前虽然出现了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政府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期待政府自我纠错。从“应”式思维内在一致性来看,城市化发展的征地目的,过程中的过失性错误,为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上有意愿、有能力自我纠错作了合乎情理的铺垫。 二、大规模农民失地是必经的“卡夫丁峡谷”? “应”式思维认为,城市化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具有历史必然性,发展城市化必然征地,必然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带来失地农民问题。城市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并且因种种原因还会使失地农民受到伤害,许多权力和利益失去。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农民失地和失地后权益受到侵害而使城市化进程停步不前。”[1]“正像没有‘圈地运动’就没有英国工业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一样,维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无法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城市化尽管会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但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2]就是说,大规模农民失地是必经的“卡夫丁峡谷”,失地农民问题是幸福前的“阵痛”。因为,城市化意味着进步与发展,是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共享的文明盛宴。 “化解我国‘三农’难题主要依靠城市化,通过城市的积聚效应,创造庞大的就业机会,将分散在农村小块土地上的多余农民吸引到城市就业和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大规模减少农民,使农业向机械化、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1]城市化“在改善当地生活环境的同时,也给农民的生存和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农地流转为公益性用地可以改善当地交通、通讯、学校、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地流转为产业性用地可以繁荣地方经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3]对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而言,城市化“为他们创造了一次摆脱相对落后的农村生活环境的机会,从而开始一种新的城市生活。”[2]城市化为所有人勾绘了一幅美好蓝图。 然而,“城市化”毕竟不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运转,可以确定的是:1.城市化的必然性不意味着城市化推进的时机、条件具有了必然性。方时皎认为,城市化的产生是一个自然过程,“资源、资本、技术、劳动力是实现经济发展和完善城镇建设的客观条件,只有在具备上述生产要素的条件下,才会吸引产业的流入,产业的发展才能带动城镇各项基础设施的更新,城镇化才会产生。”[4]我国当前并不具备这样成熟的时机和条件,在城市有限资源的情况下,“我国城市化对劳动力的释放规模远远超过城市的吸纳能力。”[5]因而,“现阶段所大力推进的城市化,并不是经济发展趋势的自然过程和要求,很大程度上有着行政力量的痕迹,”[5]这是有问题的。2.城市化的必然性不意味着推进城市化方式的必然性。王征兵提出,“城市化是不是就以大量农地被占用为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6]因为,城市化若以农民贫困为代价,按照帕累托(Pareto)最优理论,这种“人为造城”运动是无效的。中国的城市化之路,应该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化发展路径。3.城市化的必然性不意味着征地目的和城市化目的相一致的必然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有违于城市化的初衷,也必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7]学者的感叹无疑增添了我们对征地目的和城市化发展目的背离的疑虑。考察政府征地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是判断政府征地真正意图的简单方法。从分配来看,农用地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集体占25~30%,农民仅占5~10%,政府征地越多获利越大。据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农地征用的“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的价值总额高达20~30万亿元。看两个例子,2005年,沈阳近郊某区政府把土地以每亩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返还给村集体和村民的补偿款为每亩地20万元,村集体和农民所得合计仅占卖地价格总额的20%;苏州市吴中区在2001-2005年共获土地出让金56.43亿元,支付农民安置补偿款7.93亿元,政府实际可控收入占比高达85.95%。从使用上看,“无论工业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政府获取的增值收益都在70%以上;其中地方政府的支配又在90%以上,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在80%以上,用于农村和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足20%。”[8]在浙江一些地区调查发现,“土地收益农民只能拿到8%,政府可以拿到80%,全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