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概念被大量的研究用来概括和解释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政治经济发展(Shirk,1993;Montinola et al.,1996;王绍光,1997;张五常,2010)。在这些研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使用了中国官方发表的统计数据,就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政治腐败、土地违法、财政支出结构、公共物品供给、国民健康、政府规模等重要的政治经济现象的影响做了定量的估计。显然,对中国财政分权的测量,乃是这类经验研究的发现是否有效的关键。本文的目的是对既有的测量方法做出评论,并提出我们认为可取的测量方法。 本文的正文由四节组成:第一节对财政分权做概念性梳理,并介绍跨国研究中常用的财政分权指标:次国家政府财政收支占全国财政收支比重。第二节考察现有的有关中国财政分权的测量方法。在这部分,我们首先对大量研究所采用的测量中国财政分权的方法——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或中央财政收支的比重,或者各地人均财政收支占人均全国或中央财政收支的比重,进行分析,指出这类测量是对跨国研究中常用的财政分权指标的误用。然后,我们对既有研究中采用的其他测量中国财政分权的方法做简单的评述。第三节论证我们认为正确和可行的两类指标:各地财政对转移支付的依赖度和地区内各级政府财政收支份额。我们使用中国官方发表的相关数据,对这两组财政分权指标做了操作演示。最后是全文总结。 一、财政分权:概念和测量 诚如施罗德和青木所言,测量分权、建构分权的指标,对于理论和政策研究者而言,是一件富有挑战性的工作(Schroeder & Aoki,2009)。之所以难,原因之一是我们很难找到能够覆盖财政分权概念的方方面面的操作性定义,原因之二是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有限数据基础上进行操作。 财政分权可定义为,“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和支出权限,使之能够独立地决定预算的规模和结构”(Li,2010)。伯德和伊贝尔认为,为了确定一国的财政分权水平,研究者应当回答如下五个问题:“1.谁决定谁得到什么收入?2.谁负责什么支出?3.政府间转移是如何运作的?4.在借贷上,次国家政府具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5.回答这些问题的制度框架是由谁来决定的?”(Bird & Ebel,2006:504)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操作这些问题? 最常见的一种操作方法是以全国的财政总收入或支出为分母、以地方财政总收入或支出为分子,计算出一国地方财政收支的比重。比重越大,被理解为分权程度越高。这一指标因为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政府财政统计》年度数据的支持,而为大量跨国定量研究所采用。世界银行网站开设了一个叫“财政分权指标”的栏目,对这两个变量及其变形的制作公式、数据来源及其优缺点做了详细的论证①。同样的方法也可用于国内各地方财政分权的测量。在这里,正确的操作方法是把包含多级政府的地区的财政收支划分为两块,一是下级政府的收支,二是上级政府的收支;然后求出各地区下级政府收支对地区总收支的比例,比例越高的地方,分权程度越高,反之亦然。 诚如世界银行指出的,以地方收支占一国总收支比重(或一国内各地区下级政府收支占地区收支比重)测量财政分权,仅仅刻画了“财政分权的某些侧面”,它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回答前面提到的有关财政分权的五个问题。但是,这一指标仍有简单、易于大样本操作的优点而广为学者们使用。不幸的是,在中国的财政分权研究中,这个指标被众多的学者误用了。 二、对既有的中国财政分权的测量的评论 在既有的有关中国财政分权及其影响的经验研究中,绝大部分都使用了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或中央财政收支的比重来操作财政分权变量。尽管它们当中的不少论文发表在SSCI杂志和国内学术期刊(如《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参见表2),但它们用来测量财政分权的方法都值得探讨。 据我们所知,张涛和邹恒甫于1998年发表于英文期刊《公共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的论文(Zhang & Zou,1998),是最早使用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或中央财政收支比重的变量,来测量中国的地方财政分权的学术成果。该文使用了如下三个指标来测量各省级行政区的财政分权水平: (
张涛和邹恒甫(Zhang & Zou,1998)的测量方法被此后发表的大量经验研究论文所追随。这些研究都以省(包括中央直辖市和自治区)为分析单位,其财政分权指标操作,依对收入与支出、预算内与预算外、总额与人均、全国与中央(作为比较的分母)不同的采用而出现了不同的变形:表1陈列出了所有可能的变形。表2报告了使用这类方法测量中国财政分权的代表性论文,它的第二栏使用表1的序号报告了各篇论文操作财政分权变量的方法。
使用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或中央财政收支份额来操作中国各省的财政分权水平的学者,似乎认为他们这样做是符合“以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份额来刻画财政分权程度”国际主流做法的。但是,使用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或中央财政收支份额来操作中国各省的财政分权水平,完全是对“以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份额来刻画财政分权程度”的指标的误用。理由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