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11)10-0075-04 农地流转市场化是盘活农地要素资源,繁荣农村市场经济的关键。学术界长期踌躇于是“稳定产权”还是“定期调整”、是“有市无场”还是“有市有场”、是“离土不离权”还是“离土又离权”、是健全“农保”还是农地换“保障”、是“分散耕作”还是“规模经营”等有关农地流转市场化认识与实践问题的争论,以至于影响农地流转市场化的正常发展。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本着“农民本位”,“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市场正义,对上述争论问题进行细致辨析,有助于为当前农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寻求准确的政策定位。 一、农地流转市场化前提是清晰产权或稳定承包权,还是经常性或定期性调整 学术界对农地流转调节手段常常纠结于:到底是以市场为主导自动调节,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经常性或定期性调整。对于市场化调节,从理论上看,产权清晰是基础性条件,因为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也是农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如何清晰产权,学界有两种思路:一是赋予农民实际土地所有权(温锐,2006);二是让农地使用权“准所有权化”(王海杰,2007)。前者由于“私”的思想障碍而难以成为学术界共识;后者则是维持现有制度框架总体不变,让农民“永佃”(党国英,2005)或“永耕”(江惠生,2008)或“物权化”(张红宇,2004)的改革,则容易上升为政府的决策选择,因为路径依赖效应会使改革的社会震动减小,改革成本降低,改革收益会相应增加。在政策实践层面,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30年不变”的折中办法,其理由在于“30年不变”保持了农地使用权相对稳定,不仅可以保障农地流转双方各自权益,而且也使农民不担心因农地流转而失去土地。但是,学术界仍有人主张实行“三年小调,五年大调”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定期调整政策,理由是过去“婚丧嫁娶”、“求学升迁”会使土地占有出现不均,定期性调整可以较好地实现农地占有的公平性,而农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反而维持了农地占有的不均等性.。如何看待这个对立观点?首先,应该明确清晰农地产权,哪怕是稳定的使用权,对农地流转双方都非常有意义。农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或长期不变,或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其实质都是把这种承包权视作“准所有权”,目标都是明晰与稳定农地承包经营权,使其能够进行流转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其次,现在“定期”调整的意义不大。过去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三年小调,五年大调”不仅使农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而且也解决了农民生存问题;而现在80后、90后不种田种地,农民主要收入大部分已不是来自农业收入,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妇女化”与农地抛荒或变相抛荒并存的客观事实,纵使“定期性调整”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其三,“定期”调整不如让位于“市场”调整。“定期”调整只能导致不断均分,使农村真正的经济主体“农民”难以到位,农民难以“流出去”又难以“流进来”,“想种田的”善于经营的农民难以得到更多的土地,“不想种田的”又不愿放弃土地;“想种田的”和“不想种田的”都不能很好地经营农业(闵桂林、祝爱武,2009);而“市场”调节则只有在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变或永久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自发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现象得到解决,“想种田的”能够得到土地,“不想种田的”自愿放弃土地,从而使市场主体准确到位,相关利益人各得其所。 二、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形式是“离土不离权”,还是“离土又离权” 农地流转市场化可以使农民发生职业分化,使之“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逐步实现农村剩余人口城市化转移,这是任何国家走向市场化、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如何分化转移,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离土不离权”;二是“离土又离权”。前者能够有效地防止农民在城市失业,进而成为流民,产生城市贫民窟,导致拉美化现象(温铁军,2008);后者则认为可以彻底地让农民同土地分离,使其摆脱“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转移。辨清这两个观点,我们须明确几点。首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客观存在是农民城市化转移的必要条件,但这不能成为农民“离土”与“离权”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农民不是无条件地转移,任何无条件地侈谈“离土”、“离权”问题本质都是对农民权益的剥夺。其次,农民“离土”与“离权”的前提条件是农民自身能力和城市容纳农民的条件。所谓能力是农民靠什么在城市安身立命,也就是说农民进城是否有业所就、有业可创,政府能否为农民承担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如果这些基本条件不能满足,却盲目性地强力推进农民城市化,甚至让农民赤手空拳进城,势必出现所谓的拉美化问题。其三,农民“离土”与“离权”的主观条件是农民自愿。在农民进城的外部条件得到满足,农民自然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进城与否的决定,有的农民乐意“离土”创业,有的农民乐意“离权”,还有的农民既愿意“离土”又愿意“离权”。然而许多地方政府却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离土”与“离权”,甚至出现被逼上楼、被打进城以迅速实现农民城市化转移种种情况,这种“离土”与“离权”方式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道义与良知。因此,当前我们不能盲目地推进农民“离土”与“离权”,必须在不断地创造与优化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农民自愿进城。其四,有条件适时地推进农民“离土”与“离权”。当前农民“离土”与“离权”的形式多样化,既有“离土”不“离权”,又有“离土”又“离权”,还有有限的“离权”而不“离土”,其中后两种方式引起的农地流转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有限或彻底“离权”之后,农民的生存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因为与改革之初相比,现今农民家庭人口变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已是面目全非,如以第一次承包关系为准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婚丧嫁娶”、“求学升迁”所附有的自动平衡功能消失,加上错综复杂的农民子女农转非、就业取向市场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农民工被城市边缘化,种种问题使得农民及其农民子女“离土”与“离权”之后生存风险迅速攀高。因此,“离土”与“离权”问题必须依据客观条件,尊重农民主观意愿,有条件适时地推进实施,而不能无条件地强制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