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初以来,一种被称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在我 国农村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蓬勃兴起,方兴未艾,构成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 。进而在城市的部分全民、集体企业中被引用。例如,作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浙 江温州市,就将股份合作企业制度建设作为主要试验课题。到1992年,全市 各类股份合作企业已发展到2.3万家,企业产值达34亿元,税收3.1亿元 ,分别占乡村工业总产值的72%和70%。目前,这类经济组织形式正日益受 到人们的关注,对其现状、成因、作用、优势、性质、前景等等议论纷纷,褒贬 不一。尤其是关于它的性质问题,更是歧见纷呈,难获共识。 为了科学地判定股份合作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首先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样的 企业才能称为典型形态的股份合作企业?对此,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农业部1 990年颁布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 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三户以上的劳动 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有一定比例 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这个《规定》的附件——《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还列举了一系列有关 股东构成、收益分配、组织管理制度等条款。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所谓股份合作企业是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征与性 质于一身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以股份制的方式建立企业产权制度,并 按照股份和合作的原则建立企业分配制度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 一方面,具有合作经济的一些主要特征:(1)劳动者的联合。《规定》写明是 “三户以上劳动农民”入股组成的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2)具备不可 分割的公共积累。《规定》明确指出,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将税后利润的30%作 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3)承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规定》中写明,身为股东的农民“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股份拥有所有权”,并 可以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另一方面,这种组织形式又有私营股份经济的一些重 要特征。诸如,允许单纯的资金入股和股金分红;允许税后利润的较大部分股份 给股东,记在他们的名下,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并视同股金,计息增值;允 许雇佣工人劳动的存在等。 股份合作企业虽然同时兼容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一些重要特征,但它却既不 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也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制。如,在联合上,股份制是资金的联 合,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而股份合作制是劳资双联;在收益分配上,股分制是 按资分配,合作制是按劳分配,而股份合作制是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在 管理权限上,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股份合作制实行劳股 结合制;在经营目标上,股份制追求尽可能多的资产收益,合作制追求劳动集体 的更多的共同利益,股份合作制力求兼顾这两方面的价值取向。 正因为如此,这种企业的“杂交优势”比较明显。在微观层面上,它具有产 权明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机制灵活、农民乐于接受等特征。在企业内部的 收益分配上也比较合理,它兼顾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利益。因此, 它在相当程度上既克服了资本主义私营股份企业只追求资产增值而置雇佣工人的 权益于不顾的弊端,又弥补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经济吃“大锅饭”、忽视投资主 体、不讲产出效率的不足。在宏观层面上,它促进了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 同行业的劳动者自由选择投资空间,迅速集资,并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 优化组合。因此它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现规模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分担 竞争风险,节省交易费用,而且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可以看出 ,股份合作企业内在地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求发 展的良好经营机制。所以,股份合作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1989年下半年以来,在全国性经济滑坡的严峻形势下,温州的国营企业、 大集体企业迟迟走不出低谷,而股份合作企业却获得了高速持续发展,1990 年,全市工业股份合作企业总产值比1989年增长19.2%。[①] 股份合作企业的内部结构、运行模式在马列主义经典文献中找不到现成依据 ,在迄今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中亦未见到先例。它尚处于初创阶段,有待于进 一步规范化完善,不能处处苛求于它。但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以及 从实际经济运行的管理工作需要出发,我们难以回避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它究 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有人根据它具有劳动者的资产联合、按劳分配为主、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等 合作因素的一面,肯定它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另一些人则提出,股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