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纵横》1996年第3期发表的《199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前瞻 》(以下简称《前瞻》)一文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我们的经济建设成就令世人瞩目。但我们却未及时地对已经发生极大变 化的国民经济形势、社会结构进行总结反思,更没做深入研究以建立起相应的思 想观念和法律制度。因而许多传统意识形态、阶级观念仍然在统治人们的思想, 过时的法制规章依然束缚人们的手脚,旧的价值观、思维定式还在禁锢人们的大 脑,这些落后、过时的上层建筑,对人们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形成极大的障 碍。如发展私营经济问题。我们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那么私营经济是 否也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为私营经济也为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贡 献,也安排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也依法向国家交税。我们是全民国家,还是阶级 国家?若是全民国家,私营经济所有者是否也应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私营经济 是政府号召发展起来的,它的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政策保护,但旧的意识形态及有 关规章却不接纳它们。这样,《前瞻》就以提问的方式提出了三项主张:第一, 私营经济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部分;第二,私营经济所有者应视为劳动人 民的一员;第三,我们是全民国家不是阶级国家。《前瞻》认为,按这三项主张 进行改革,才能与“经济生活领域翻天覆地的变化”相适应,“建立起相应的思 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现在我们对这三项主张进行讨论。 第一,我国当前存在着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那么,是否经济 生活中所有存在的经济成分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个问题还可以从 广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背景上提出:自有文明的历史以来,历史上存在过的 和现存的社会经济形态都不是纯粹的,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有几种经济成分同 时存在。是否每一种经济成分都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否。只有居于主体地位并 决定该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经济成分,才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例如,在封建社 会,只有居于主体地位的地主剥削农民的经济成分,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 封建社会中存在的个体经济并不构成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到了封建社会末期, 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萌生出来,但也不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后来,资本主义经 济成分发展起来,占了主体地位,封建社会就瓦解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构成其 经济基础的是居于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与其并存的个体经济不是资本 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中,可以概括出这样一个规律 :已存的和现存的社会经济形态,其经济成分是多样的,但其经济基础却是单一 的。如果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即构成经济基础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变化,必将 引起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与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并存的,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只能是占主 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才能消灭剥削,消 除两极分化,并决定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 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私营 经济所取代,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要瓦解,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存在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 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 收入。这种非劳动收入就是私营企业主占取的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私营 企业主将占取的剩余价值的一小部分以交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其余部分占归己有 。因此,私营经济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就这一方面来说,它同消灭 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矛盾的。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 济对生产力的发展又起着促进作用。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 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 的补充。上述两个方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分割地统一于私营经济之中。由于 私营经济的所有者对占取剩余价值的追求,从事并扩大经营,从而促进了生产力 的发展。我们不能因为私营经济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而否认它是一种带有剥 削性质的经济,也不能因为它是一种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而不允许它的存在。 如果不允许私营经济所有者剥削雇佣劳动,也就不能发挥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 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保护私营经济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