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对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客观上要求我们用系统的思想、整体的观念去把 握其发展方向,制定有关政策。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目前我国行 政区划工作仍然处于一种孤立状态,其问题既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也没有真 正受到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由于对行政区划调整所带来的附加效应( 如对机构改革的影响等)缺乏系统考察,目前我国行政区划与国家其它有关政策 衔接仍然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国家机构改革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建立。 问题的提出:地区级建制改革方向的矛盾 地区级建制主要有四种类型:地区、盟、地级市和自治州。地区和盟是省( 区)的派出机构,在法律上不是一级政府,地级市和自治州是省(区)和县(自 治县)之间的一级政府,设有人大和政协。自治州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机构 ,盟仅存在于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州和盟数量较少,1994年底全国仅有8盟 30自治州,而地级市和地区数量则分别达到206个和89个,因此地区级建 制改革问题实际上就是地区和地级市的发展问题。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地区机构改革要同调整行政 区划相结合,各级派出机构要大力精简,地区和地级市并存于一地的原则上要合 并”。这一精神表明地区级建制改革有两个方向,一是作为一级派出机构将走向 大力精简之途,恢复其派出机构的本来面目;二是地区和地级市并存于一地的实 行市领导县体制,如果考虑到近年来改市的趋势,可以说地区这一发展方向就是 地改市。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规定,地区党 政机构控制在30个左右,编制900人左右,辖县少的地区控制在500人左 右,地级市(相当于二类市)机构控制在50个左右,编制平均2100人。可 见地改市之后,机构和编制将大大增加。因此,从总体上看,地区级建制的这两 个发展方向可以概括为“精简”和“扩充”四个字。这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发展 方向相反的走向。从长远看,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体系将呈现出三级制(省—县— 乡)与四级制(省—地级市—县—乡)并存的局面,省级行政管理将面向县(县 级市)和地级市两个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单位,形成“一条腿长、一条腿 短”的管理方式,这势必增加省级行政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都将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在国家进 行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我们重视行政区划体制存在的 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区划体制。 我国行政区划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实与法的矛盾 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地区:不是一级政府的“政府”。从法律上讲,地区不是一级地方政府 ,但在实际工作中地区拥有与地级市一样的权力。从上往下看,地区对下属县( 市)在行政、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与地级市同等的管辖权;从下往上看, 省(区)政府把地区与地级市同等使用,各项任务均布置到地区,通过地区去落 实。因此,无论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地区都起着一级地方政府的作用。但是 ,地区没有设置人大和政协,行署领导由上级任命,而不是通过选举产生,这带 来了两个法律方面的问题:一是作为事实上的一级政府,地区的存在缺少合法性 ;二是其政府行为缺少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端督,各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也难于在当地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2、“市管市”的事实及其法律依据的欠缺。在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区, 有关部门规定,县级市是省直辖行政单位,由地级市代管。但在现实中,县级市 与县一样受地级市的管辖,形成了“市管市”的局面。1994年底,全国41 3个县级市中,受地区管辖的有119个,占总数的29%,由地级市代管的有 251个,占总数的61%。“市管市”现象的形成是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发 展的必然结果。县改成市之后,省(区)政府不可能把它们从地级市的管辖中分 离出来,对其实行直接管理,但是国家法律又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市,在这种 情况下,只好采取一种对现实和法律进行折衷的办法——委托地级市代管。委托 代管是造成地级市和县级市潜在冲突的根源,因为它使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关系处 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由于担心县级市发展过快脱离出自己的管辖范围,地级市 可能会有意识地限制县级市的发展,这在一些地区已经初现瑞倪,因而代管只能 是一种过渡措施。 (二)区划层级过多、设置混乱、体系结构不合理 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是省、县、乡三级制。事实上,在省县之间还存在 着地级市(自治州)和地区(盟)。1994年底全国地级市和自治州总数为2 36个,地区和盟有97个,地级市和自治州占地区级行政单位(不含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