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杨苏珊 中国 杨钢著 郭晓鸣译) 私营工商业的复兴和发展,是毛泽东时代以后的中国所进行一项最引人注目 的改革。中国共产党为消灭私有经济曾为之奋斗了30年,并将它排斥在社会主 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之外。因此,私营经济政策的形成与完善,便成了诸多改革难 点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私营企业的发展起初仅仅被限制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而在 它为自己正名并载入官方正式文件是在成为既成事实之后。尽管在中国的最高领 导层有一些对私营企业的强有力的支持者,但是被允许发展到何种程度仍存在着 异议。多年来,只是小型的家庭私有经济才被官方允许,一些大的资本主义特征 的工商企业到了1988年才是合法的,但是,在官方文件中,私营经济仍被看 作是公有经济的一个补充,并且受到一些政策和条例的限制。 这种被称为小型的补充型”的私营经济部门,现在已又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动力之一。然而,由于它的发展远远超出了政府的政策范围,其发展程度取决于 改革年代地方政府以何种方式发展本地区经济的能力,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又 依赖于地方干部对政策的理解。在整个80年代,由于这种不规范性允许私有企 业对新的机会作出迅速的反应,并使之超出了进展缓慢的意识形态的规定限制而 得到了发展。因此,它构成了私营经济部门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之一。 一、农村私营企业的产生 要确切地给私营企业下一个定义是件很困难的事情。根据中国的官方的界定 ,个体企业(或个体户)是由个人或家庭经营,雇工不超过7人的企业;私营企 业是由个人或合伙人所拥有超过7个雇工的企业。这些企业只是在1988年才 被正式承认和接受管理。中国农村的私营企业最初只是悄悄地发展,直到198 3年至1984年才引起公开的、全国范围的关注和并不热烈的讨论。负责私营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和行政管理的国家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虽然从19 81年即开始造册统计农村个体企业(个体户),并对农村工商企业原则上实行 《农村个体企业暂行规定》,然而,直到1984年才出台一系列的专门针对农 村私营企业的管理办法。 事实上,农村私营企业从70年代后期已开始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大多数 农村居民与地方的天然联系,这种发展在很大程度被忽视了,或被当作集体经济 的组成部分。例如,限定在家庭范围的专业户是未被看作与私营企业有何种联系 的经济形式,而是作为合作经济内部的一个管理层次。其实,专业户中的相当一 部分是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的大的私营企业。作者就曾遇到过作为专业户注册登 记,而其所有者却根本不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例如,有一个较为现 代化的鸡场,雇佣工人超过100人,其经营者则是一个从成都市移出的城市居 民租用一个村庄的土地进行的。 本文中,联合或合作的家庭企业(联户、合作企业)也包括在私营企业部门 的范围之内,因为在这些企业中,无论是财产所有权和实际占有权都掌握在单个 或几个家庭手中,乡镇或村社没有正式利益分享权。实际上,这些企业常常是区 别对待:一个单个的企业肯定就是私有企业,但联合起来则被看作为合作企业从 而是集体经济的一部分,尽管实际上对它们的管理各地方并不相同。在集体经济 的保护伞下,即使名义上与其有部分的、非官方的联系,对一个企业的安全和公 共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和受欢迎的。基于这种原因,不但很多个体企业家安排一 个朋友或亲戚来充当暂时合伙人进行“联合”,而且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通过一 定渠道使其正式作为集体企业注册登记。只要向乡镇或村社支付一小笔管理费( 除任何企业应付的税款之外)就可以使用其名称并作为乡镇企业登记。这种现象 尽管很普遍,却是违法的。一个更隐蔽而不明显违法的办法是,采取措施增加集 体经济的特征,其最普遍的做法是给职员分配股息或红利。在1988年和19 92年作者所考察的四川几家企业中,企业所有者都分配少量未经表决的股息给 职员,并以此事实使他们被作为集体企业看待的要求合情合理。这样一来,他们 明显地和地方政府有了充分的合作,大的、成功的企业既提供了就业又促进了本 地经济的发展。总之,私营企业只要具备了集体经济的身份,那么,他们的发展 就比较容易了。 个体和联合企业已得到了很大发展,并日益在农村经济增长中充当着重要的 角色。1987年来,一些地区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已占到农村企业总数的90% 以上和农村社会总产值的1/3,吸引了农村企业中雇佣工人的1/2左右,从 而成为中国农村的一个重要的就业渠道。而官方的统计很可能还要保守一些,因 为对私有企业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不如对乡镇集体企业那样准确和详细,何况很多 暂时的、未注册的私营企业未被统计进去。1992年2月至3月在四川新都、 大足和安岳等县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政府反复制止这种行为,企业依然 不去注册。在大足县龙水区,地方官员亲自陪同我们去的一个企业是拥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