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王兆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 融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构筑完成,为实 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前提。然而,上述法规的出台,并不意 味着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形成,我们还面临着许多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依法经营与业务创新的协调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法充分体现了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 原则,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所能经营的业务范围,对商业银行从事投资、证券、 信托、委托、保险等业务进行了严格的禁止或限制。毫无疑问,作为商业银行, 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业务范围经营。中国 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监管当局,也应严格监督商业银行依法经营。 但随着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和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市场空间的分割,为求得生 存和发展,增加收益和降低风险,各商业银行必然要求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开拓 新的业务品种,进行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包括开展各种中间业务及表外 业务,如各种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及金融期货、期权业务等。与此同 时,随着经济结构和公众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各种金融商品价格(包括利 率、汇率、股票指数等)波动幅度及风险的不断扩大,也要求商业银行提供多样 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也就是说,我国对金融业务创新的需求正在形成。 从70年代初,西方国家就已经由严格金融管制阶段进入了放松金融管制和 金融相对自由化阶段。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及存放款利率都已相对市场化和自由 化,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种不再施加直接的行政管制,由此,商业 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得到了迅速的扩大,已远远超出传统的业务范围,形成了综 合化、多功能的格局。据统计,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其表外业务资产 总额已接近或超过了表内业务资产总额,表外业务的利润已接近或超过了表内业 务的利润。 我国的银行业尚不十分发达,竞争也尚未达到十分激烈的程度,商业银行在 传统和表内的业务范围内还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加之对新金融业务和新金融工具 的管制,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还不够充分。但从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来看,随 着内资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加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金融业务的竞争将日益 加剧,各商业银行势必要设法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品种,大力扩展表外业务。 由此,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如何既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 务范围依法经营,又要适应市场竞争及生存的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业务领域,进 行业务品种和工具的创新;如何确认和把握业务创新与超业务范围违法经营的界 同时,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如何既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依 法经营,又要促进和保护商业银行的合理业务创新的界限;如何界定哪些属于正 常、合理的业务创新,哪些属于超业务范围违法经营;如何确定哪些业务创新必 须经监管当局的特殊批准,哪些业务创新不需要监管当局的特殊批准。 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控制的协调问题 作为金融业务创新的重要产品之一,是以金融期货、期权、掉期及远期交易 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业务。实践证明,这些金融衍生业务是一把“双刃剑”,既可 以规避或转移金融商品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可能招致或遭受巨 大的风险损失。这是因为,此类交易的成交,是由于交易双方对未来某一时期的 汇率、利率或股票价格指数波动趋势的不同判断或预期;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与 投机因素、避险与冒险因素混合在一起,难以严格区分。而由于合同交易额是保 证金的数倍,如果投机冒险因素过旺,协议或合同到期时所交易的金融商品价格 出现巨大波动,大大超出交易双方最初的预期,由此就可能对交易的一方形成巨 大的风险损失,甚至会由此形成巨大的波及效应,由个别银行的危机导致整个银 行体系的危机。 金融衍生业务既存在着“微观风险”,也存在着“宏观风险”。所谓“微观 风险”是指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个别商业银行所发生的巨额损失风险,其结果也 只限于个别银行的危机,最后可能被其他银行收购、兼并,或者是宣布破产倒闭 ,一般不会危及到整个银行体系。例如,英国霸凌银行事件及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所谓“宏观风险”是指由于一些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巨大损失而波及 到整个银行体系,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危机。在众多商业银行参加此类交易,交 易金额巨大,投机因素过盛,利率、汇率等金融商品价格发生巨大波动的情况下 ,就会使许多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出现支付性危机,从而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危 机,形成金融恐慌。 由此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和挑战是:是否应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 哪些允许,哪些禁止:如何既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或部分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又能 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因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特别是有效地防范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