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料,在2010年世界娱乐与媒体业总产值中,日本、韩国分别位列第二和第九;从娱乐与传媒业在本国GDP所占比例来看,韩国、日本分列第二位和第三位。日韩两国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刮目相看,当中既有媒体人的努力,更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两国在行业管理、法制建设、产业培育等方面为实现“文化立国”的战略目标做了许多扎实工作,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日本:努力为内容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日本现行的广播电视体制是“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督导下确立的,特点是公共广播与商业广播并存的双轨制。总务省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1950年制订的《放送法》和《电波法》。政府与媒体严守言论自由和编辑权独立的分际,总务省不干预媒体的新闻报道及其它日常业务,但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经济产业省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对包括广播影视在内的文化产业进行宏观管理。 (一)制订《知识财产基本法》、《内容促进法》等专门法律,为内容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知识财产基本法》的制订 为促进知识经济发展,日本于2002年12月颁布了《知识财产基本法》。该法共四章三十三条,第一条开宗明义:为提高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以知识创新和应用为基础的高附加值、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需确定与此相关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事项,明确中央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大学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制订关于知识创新、保护和应用的推广计划;为通过设立“知识财产战略本部”有计划地推进知识创新、保护和应用,制订本法律。第二条将“知识财产”明确为“发明、设计植物新品种、创意、著作及其他通过人类创造性劳动产生的作品、商标、商号及其他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商业秘密及其他用于商业活动的技术或营业信息”,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权、培育者权、创意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在随后各章节,依次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2003年4月,日本政府成立了由首相任本部长的“知识财产战略本部”,作为跨部门协调机构。 《知识财产基本法》的颁布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反映了日本政府对发展知识经济和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 2.《内容促进法》的制订及其主要内容 2004年6月,日本制订了《关于促进内容创造、保护及使用的法律》(简称《内容促进法》),该法共四章二十七条,秉承《知识财产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政策措施。第一章将“内容”界定为“电影、音乐、戏剧、文艺、照片、漫画、动画、计算机游戏和其他由文字、图形、色彩、声音、动作、图像构成或组合而成的作品,以及提供此类信息的计算机程序等,属于人类创造活动中教育、娱乐范畴的内容;明确了中央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内容生产者的责任。第二章就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产权保护、市场流通,以及培育地域特色、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等重要原则做出规定。第三章明确了在资金筹措、取缔侵权、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公平交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需要采取的措施。第四章对政府机构及其他与内容产业有关的部门涉及沟通协调、资源开放等重要事宜做出规定。 《内容促进法》的制订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改《承包法》,把与广播电视制作相关的业务纳入管理范畴 1.《承包法》的修改及关注重点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反垄断法》、《承包法》等法律对全国的商业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包法》是为防止发包方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承包方权益、作为对《反垄断法》的补充以简化方式于1956年制订的专门法律。日本总务省、经济产业省等政府部门为达到音像产品流通顺畅而多元的政策目标,积极通过该委员做工作。2003年3月,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承包法》作出修改,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承包法》将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及其他音像制品定义为“信息成果”。注册资本在5000万日元以上的公司在进行业务委托时,必须承担提交订购文件、制作并保存相关文件、确定付款日期、支付滞纳金等4项义务。无正当理由拒收、延迟付款、压价购买、强制收购、强迫购买相关物品或服务、强迫提供经济利益、无正当理由变更合同、因遭举报而携私报复等11种行为被列为禁止范畴。 为确保相关规定得到切实执行,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和中小企业厅每年对发包和承包公司进行书面调查,并视情况对发包公司进行登门检查。如有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错误,并提出警告和通报。中小企业厅长官有权对违规者实施行政处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对没有履行保存相关文件义务的发包商,最高处以50万日元的罚款。 2.制订《广播电视内容制作交易合理化指南》,加强政策引导 为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商业活动的公正和透明,日本总务省于2002年召开“宽带时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研讨会”,邀请节目制作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政府官员和专家等相关方面人士就节目委托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2004年3月,总务省推出“广播电视节目委托制作合同样本”,并要求节目播出和制作机构制订自律规章。日本广播协会(NHK)、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及各广播电视公司纷纷建立健全了与节目委托制作有关的内部管理规定。 2009年2月,总务省公布了《广播电视内容制作交易合理化指南》。该《指南》共三章十六条,旨在“提高节目制作的积极性,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完善自由竞争环境,消除妨碍创新的交易习惯,提高节目制作业的整体水平”(第一章第二条)。《指南》第二章对代理公司行为进行规范,对提交订购文书、明确交货日期、压价购买、索取不正当利益、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强制出资、实际交易与合同不符等10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列举了值得肯定的操作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