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悖论境遇 在文化与传媒领域,以审查制度为焦点的中国电影监管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并获得持续高度关注的公共话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播日益全球化,思想与道德观念日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电影进入“大片时代”之后,电影内容管理所激发的种种矛盾越发凸显——《满城尽带黄金甲》(2006)、《夜宴》(2006)、《门徒》(2007)、《让子弹飞》(2011)等影片中涉及裸露、暴力、毒品的内容屡屡引发争议,《色·戒》(2007)经删减后得以公映,却依然引发激烈争议。《苹果》(2007)因“违规行为”被广电总局追加处罚,《新宿事件》(2009)由于表现海外华人“黑社会”而未能通过审查,《无人区》(2010)同样陷于审查困境导致上映日期一再推迟。不仅电影业内人士多年一直呼吁电影分级制,每年“两会”期间,代表们有关建立电影分级制度,要求加快电影立法的发言或提案也屡屡成为传媒热点。 电影的内容控制常常面临着矛盾对立的悖论情境。一方面,要求加强电影内容审查与监管的呼声仍然很高,甚至在整体社会文化氛围中还存在泛化的审查心态。这种泛化的审查心态使得自我审查成为一种常态,甚至连电影洗印厂工人都可能成为影片内容的自觉“把关人”。由于目前中国在电影管理领域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出台,因而相应的管理多少具有人治化的色彩。有时候,几名大学生就某部影片发出的公开信,或一名行为艺术家的街头抗议,都可能对广电部门的现实监管产生压力。所有压力通过各种方式传达和反馈到电影管理部门,对内容监管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电影管理部门不断强化、日益频繁的管理措施也常常引起文化精英和部分民众的批评和反弹,电影管理部门以及审查制度本身经常成为被批评、讽刺或调侃的对象。主张放宽对电影内容的审查,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社会舆论也一直很强烈。 要求强化审查,与要求弱化甚至取消审查的两种立场同时并存,而矛盾则共同对准了电影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广电总局一方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指令,另一方面又需设法调动行业积极性,尽量保护行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意识形态长期延续的思维惯性,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舆论的无形压力,多元文化与价值不断形成的客观现实,种种复杂因素使这个角色特殊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国家-社会-行业的不同要求之间求取平衡。然而,对具体电影内容的管或不管,管理严格或管理宽松,都可能导致各方相应的批评。“管”哪些?如何“管”?“管”到何种程度?种种矛盾让电影主管部门陷入了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在许多人看来,从电影审查到电影分级只是广电总局的一个政策变更。然而,在审查与分级两种控制模式的背后包含着更为深刻的内容,二者是不同的传媒体制、法律体系、政治制度、社会与文化环境的直接产物。从审查到分级的转换,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 二、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在大众传媒语境中出现的“电影审查”通常指的是电影成片审查,即拍摄完成的影片送交审查以获取公映许可证。但是严格来说,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并不仅指内容审查。中国电影实行的是全面的许可制度,而许可制度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审查制度。 我国电影业的行政许可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全面的许可制度。所谓全面,是指既包括针对企业的准入许可,也包括针对内容的审查许可。西方国家传统上很少针对电影企业的准入许可,主要是对电影产品内容的审查许可,而中国同时包括了这两者。自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电影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但电影企业仍然需要事先得到行政部门的准入许可才能合法从事电影产业活动。第二,细分化的许可制度。即将完整的电影传播活动分阶段、分类型地拆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每种稍具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传播行为都设置单独的许可。除了企业从事制作、发行、放映的准入许可外,对于每一部影片,还包括剧本许可(备案或审查)、公映许可(内容审查)、进口许可、出口许可、涉外合作拍摄许可、参赛参展许可等等。正是通过这种全面囊括、事事许可的管理形式,国家得以掌握了对于整个电影传播活动的全面而完整的控制权。 在全面和细分化的电影许可制度当中,针对内容的许可即内容审查处于核心地位。当前中国电影的内容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在国家层面实行审查。《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200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这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有的明确规定对电影实行国家审查制度的国家。此后我国颁布的所有涉及电影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强调是“国家实行”审查。针对电影内容的控制在国家层面实施,执行的主体是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在控制类型上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第二,以审查为基本手段,拥有对于影片内容的禁止功能。审查遵循的是“是-否”的过滤机制,它最终必然表现为授权-禁止、批准-不批准、通过-不通过的二元结果。所谓过滤机制,意味着被审查机构认可的内容可以获得通过,那些不被认可的内容或者被“完整拦截”(整部影片被禁止),或者进行删减之后影片才能得以通过(部分删剪)。审查制度最严厉的手段是禁止功能,那些被认为不当或有害的内容将被全面禁止/过滤。审查是一种事先限制手段,被事先禁止/过滤的内容将完全失去与观众见面的机会。出于对审查的规避,许多内容在创意和生产阶段也将被生产者自动提前过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