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电影《金陵十三钗》的制片方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与发行方中影公司、华夏公司联手,要求将上涨最低票价,提高票房分账比例,遭到中影南方新干线、北京新影联、上海联合院线、万达院线等八大院线的联合抵制。之后,在广电总局电影局的干预下,《金陵十三钗》制片方、发行方与院线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在5亿票房之内,新画面与院线的分账比例为45%:55%,超过5亿,分账比例调整为41%﹕59%。①2011年11月29日,广电总局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国际惯例进行票房分账,试图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 由《金陵十三钗》票房分账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方案显示出随着产业化改革的深入,国内电影业上、中、下游各环节企业已形成明确的利益诉求,并试图通过游说、合谋、谈判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拉开新一轮电影产业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的序幕。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电影业利益分配格局的演变为切入点,反思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和影院在利益分配中的角色和地位,探寻如何建立更合理、更优化的利益分配格局,解决国内电影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电影产业链的稳定高效运行。 一、电影产业链中的利益分配 一般来说,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任何一个环节的企业都不会为了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作伙伴组建成产业链的强大动力。②因此,产业链企业的利益分配一直遵循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包括剩余利润合理原则、付出与收益相对称原则、风险与利益相对称原则和综合优化原则。不过,由于产业链的利益随着外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各个企业需依据利益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谈判协商,达到所需要的平衡点。 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产业链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要综合考虑收益、成本、风险的关系,还要考虑合作过程中诸如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分配。其中,最实用的方法是由利益各方协商谈判,就各种因素、各种条件进行反复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一个所有谈判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在产业链中,由于核心企业和节点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地位,它们对于风险的承担不同,它们获取利益的比例也不同。在利益分配格局中,由于核心企业一般在产业链中扮演“组织者”的角色,承担的风险大,通常由它来决定着利益分配协议的内容,并在利益的分割中占有最大份额,而处于合作竞争弱势地位的节点企业依据与核心企业订立的协议或契约获取相应的利益。③ 英国学者吉莉安·道尔在《理解传媒经济学》④有关“国际电影业”的章节中介绍了影片票房收入的分配流程:当影片开始上映有票房收入的时候,电影院首先要收回它的成本,在减去这笔被称之为“影院难题”的开支后,剩下的收入由影院和发行人来分,但影院和发行人具体怎么分票房收入却因影片上映期的长短和其他条件而不同。发行人扣除发行佣金和广告、宣传等成本后,将剩余的部分分给直接投资者和资金提供者,让他们收回生产成本并赚取风险佣金,最后所剩下的利润才是给制片人或制片公司的。 在电影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1948年派拉蒙诉讼案后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走上制片方与发行方纵向一体化的道路,在产业链利益分配中掌握控制权,这也体现在其票房收入分成模式上。美国学者巴里·利特曼在《大电影产业》⑤一书中展示了一个“电影产业的收入流向”图,介绍了纵向一体化之后美国电影业的票房分成情况。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扣除影院费用后,放映方获得10%的票房收入分成,剩下的90%由发行方、生产方先支付各类成本费用,生产贷款及利息,然后剩下的纯利润才在所有参股者之间进行分配,通常主要发行商获得的净利润是50%,然后任何剩余利润都留给制作方。 美国学者斯万密、桑杰等人在《电影银幕管理的一个模型进路》一文中进一步分析了美国电影业动态的票房分账模式,指出美国电影发行商和放映商会签署专门的放映合同,包括固定的放映期和在不同的放映周内双方的收入分成安排,规定票房总收入(不扣除影院的支出)按不同的百分比在发行商和放映商之间进行分配。通常第一周:70%﹕30%;第二、三周:60%﹕40%;第四周:50%﹕50%;第五周:40%﹕60%;平衡点:35%﹕65%。在影片上映的起初几周内,票房的分配是有利于发行商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放映商会获得更多比例的票房收入分成。⑥ 图1 电影产业的收入流向
放映 发行 生产 参股者 票房总收入 总租金 总利润 发行商的净利润 减去:影院费用10%分成 减去:35%发行费广告和洗印复制费 减去:贷款和支付的利息 对创作人员、投资者、发行商的延期支付费用:剩余给制片方 资料来源:巴里·利特曼,大电影产业,20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