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在地区政策上应加强对区域问题的干预, 合理调控地区差异,防止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过分扩大并 力争缩小差距,这已经成为研究地区发展问题的人士中的主流意见。但 调控地区差异,具体如何操作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课题。本 文拟从对日本的地区产业开发的经验和教训的介绍和总结入手,引出对 在地区政策中应用地区产业开发手段的若干启示和思考。 一、日本在地区产业开发上的实践 1.地区产业开发在地区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日本的地区政策体系的主体构架是由一系列地区开发立法组成的。 这个法律体系又由基本法和特定地区法两大类构成。基本法以全国或大 区域为对象,如国土综合开发法,北海道开发法,首都圈整备法等。这 类法律是制订全国或大区域的综合开发规划的依据,不涉及区域的指定 、对指定区域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措施的规定等内容。特定地区法主要见 下表,它又分为旨在促进地区产业开发的产业振兴类和旨在促进特定落 后地区、先天不足地区发展的特定区域振兴类。
由于特定地区法与基本法不同,这类法律都包括对对象区域的定义 或指定,对区域内的对象事业的财政税制以及开发金融上的优惠措施的 规定等十分具体的内容,因此对于地区政策的实施来说具有更加直接和 明显的意义。而特定地区法中半数左右为产业振兴类所组成,可见地区 产业开发在地区政策体系中所占重要地位之一斑。 从产业振兴类法律的立法目的上,也可以看出其极为鲜明的地区政 策色彩。比如1962年颁布的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在第一条中就对其立 法目的作了这样的表述:“为防止人口和产业在大城市中的过度集中, 并为在纠正地区差异的同时达到就业的安定,通过改善产业的立地条件 和建设城市设施,促进应成为地方开发和发展的核心的新产业城市的建 设,从而促进国土的均衡开发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他几项产业振兴 类的法律也都以促进落后地区的产业开发、缩小地区差异、促进国土的 均衡发展作为其立法目的。显而易见,日本政府是十分重视运用地区产 业开发来作为实现其地区政策目标之手段的。 2.运用地区产业开发手段为地区政策服务的一些具体作法 通过立法使地区产业开发有矩可循、在立法中明确对象地区的指定 方式或定义、明确制订开发规划的责任所在、对国家认可的优惠措施的 内容给予详细的规定,是日本进行地区产业开发的一贯做法。 首先就对象地区的指定来看,一项地区开发立法中对开发对象地区 如何指定或定义,体现了地区政策的方向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 本的做法一般是在法律颁布之后由地方政府按照立法目的提出申请,而 后由中央政府进行协调和审批。例如,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颁布后有 39个县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政府提出了44个候选地区,尔后中央政 府批准了其中的15个地区作为新产业城市。有时还在法律中规定明确的 定性及定量指标, 地方政府在报候选地区时需符合指标的规定。 如 1983年颁布的高技术工业集聚地区开发促进法对对象地区有如下的要求 :必须排除工业集聚程度很高的地区及其周边区域;必须是从自然、经 济、社会条件判断,以高技术为基础的工业开发具有良好前景的地区; 地区内必须已经存在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这些企业可望从事高技术的开 发并将其应用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易于确保工业用地用水和住宅用地 ;地区内或其近邻必须有人口15万人以上的城市存在;地区内或其近邻 必须有从事有关高技术的教育和科研的大学存在;必须能够便捷地利用 高速公路、机场以及其他高速运输设施。这种规定对地方政府选择候选 地区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成为政策导向的有效手段。 为确保地区产业开发在对象地区内的实施,地区开发立法中大多还 对开发规划的制订和认可程序作了规定。例如新产业城市和工业整备特 别地区的基本规划是由县知事负责制订,内阁总理大臣经过听取国土审 议会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国土、农林水产、通商产业、运输、建设、劳 动、自治、厚生等)的行政长官协议后予以承认。而工业再配置规划则 是由通产省通过与有关部门的行政长官协议并听取工厂立地与工业用水 审议会的意见来制订。 作为促进对象地区产业开发实施的具体手段,各项地区开发立法中 无一例外地都包含有对优惠措施的具体规定。从这些优惠措施的直接目 的来看,是要改善对象地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的投资和地区产业的 发展;从措施所运用的政策手段来看,可以分为财政措施、税制措施和 金融措施;从措施所面对的直接对象来看,可分为面对地方政府者和面 对企业者。以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为例,它所规定的优惠措施包含了 这样一些内容:①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中由国库负担部分的比例;②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