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始终是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目标。但是,发展是 有前提条件的,决不能以腐败为代价,更不能以腐败为“润滑剂”。如 果我们不能有效地反腐败,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增长,就会大打 折扣。大量事实说明,公共财务、公共权力集中、庞大的部位,往往是 腐败现象的“多发地”。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法治”并不真正大于 “人治”:“公贿”、“公吃”、“公玩”,便永远不会是个别现象; “富了和尚穷了庙”、“赔了是国家的,赚了是自己的”这类“故事” ,就会老是讲不完。目前,要把反腐败引向深入,教育、自律、发文件 、抓典型、严打,固然很必要,但最为重要、最根本、最有威慑力的是 “制度反腐”。世界各国的反腐实践告诉我们,有了一整套科学、严明 的制度来规范权力,“权钱交易”必然做不大、做不长,监督不力、滞 后的“漏洞”,也会少而又少。 惩治腐败与减少“公权” 樊纲(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 太多的经济物品要以“公共的方式”加以生产、供给与分配,“公共财 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太大,“公款支出”的事情、“政府决 定”的事情、“计划分配”的事情太多。简而言之,政府管的事情太多 ,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人数太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 国有企业也是一种使用“公共财产”的机构,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们 也是一种“政府官员”,而且在一些问题上是与钱和物“更近”的官员 ;国有企业的职工,无论是售货员还是司机还是装电话的,也都是使用 国家财产工作的人,也可能进行某种“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活动。在 这种情况下,对如此众多的掌握着某种“公权”的人们进行监督与执法 ,所需的费用显然相当大,防止腐败、消除腐败的成本必然很高;通过 有效的监督来保证政府官员廉洁奉公就很不容易做到,以至于根本监督 不过来、抓不过来,一不留神就会弄到“法不责众”的地步。 在我们这样的一个经济中腐败现象多,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有私心的 人多,也不是“法制不健全”(当然不是说已经健全了,而是说相对于 要监督的对象的数目来说健全起来太难了),而在于“公权”存在的场 合太多了。因此,要想把我们经济中的“以公权谋私利”这种腐败现象 减少到最低程度,除了改革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干部监督制度和立法、司法制度外,更重要的一种体制改革,还是在于 “减少公权的数目”,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花公家钱,“玩”国有资 产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就我们的情况而言, 消除腐败,根本的办法是要改体制,尽可能地减少那个“公权”。从逻 辑上说,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最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 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与监督机制 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教授):权力性经济犯罪危害大,而且 往往会动摇一个政权的基础,尤其是对人的道德观念有极大的腐蚀性。 当前,我们必须把这种权力性经济犯罪当作惩治经济犯罪的首要任务。 要对使用权力的人有强大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其中主要包括:一是任何 法规的制定,都必须要有各个阶层人士的讨论,不能由行政机构为自己 立法,行政机构自己为自己立法,必然会形成旨在保护自身利益的法规 ;二是要对权力的运用过程进行监督,不能只注重对犯罪后果的查处; 三是对权力的监督不能仅停留在行政部门之间,停留在上级行政部门对 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上,这样做只能产生“官官相护”,而且应该注重 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四是对权力的运用要有公正的规则, 例如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招标机制,不能搞个人的审批。 胡鞍钢(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研究员):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利 益多元化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兴起,并不一定是坏事,这是现代社会发 展的主流趋势。但是,如果不能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仅不利于 各利益集团的发展,而且将有损于大多数利益集团,有利于少数特殊利 益集团。处理特殊利益集团的原则:一是承认他们的既得利益;二是限 制他们的特权和垄断权;三是规范他们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换言之 ,在市场化与分权化过程中,我们不是像“土改”或“文革”那样消灭 或者清算这些特殊利益集团,而是要限制与规范特殊利益集团,使他们 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能牺牲其他集团利益或者损害全局利益,不能享 有特权。最关键的是决策者要能够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和干扰,不 为他们所左右。 刘军宁(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消除腐败的方法有 两种,一种是靠道德自觉,即或靠掌权者的道德自觉来防止腐败,靠掌 权者的洁身自好来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或靠对掌权者提倡廉洁来反对 腐败。若以此作为防止腐败的主要手段,腐败不令不可能得到有效地防 止,反而可能更加泛滥。因为良心在与私欲的每一次较量中并不总能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