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产权制度改革重要地位的确立,剩余索取权的概念日益受到广 泛的重视,尤其对于研究国有资产收益分配问题,剩余索取权是不可或 缺的。但目前对于剩余索取权的概念、作用以及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 归属问题仍有很多争议。本文拟就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剩余索取权的概念 准确理解剩余索取权的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剩余和索取权两个重 第一,何为剩余? 要弄清剩余,必须首先了解企业生产的价值的构成。按照马克思的 经济学理论,企业生产的价值由转移价值C (即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 的价值,包括原料、折旧等)、工资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构成,即企业 生产的价值=C+V+M,若把剩余价值进一步划分为利息、地租、 利润 和税金,则公式可写成: 企业生产的价值=C+V+(利息+地租+利润+税金) 从财务方面考察,企业收入=成本+税金+税后净利,财务上所说 的成本包括转移价值、工资、利息支出及租金,则公式可写成: 企业收入=(转移价值+工资+利息+租金)+税金+税后净利 剩余,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也不是西方经济 学家所说的经济剩余(如厂商剩余或消费者剩余),而是指企业全部收 入减去成本和税金后的剩余部分。因此,(1)从财务角度看, 剩余是 企业的税后净利;(2)从价值的来源看, 剩余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 的一部分,既全部剩余产品减去地租、利息支出及税金后的部分,即剩 余=M-(利息+地租+税金);(3)从分配角度看,剩余是企业所有 者凭借投入的资本分享的剩余产品,称为资本报酬或资本收益。 第二,何为索取权? 索取权,是一个与企业终级所有权或股权紧密联系的经济学概念。 因为第一,索取权是终级所有权的延伸,只有掌握终级所有权或经终级 所有权授权,才能获得索取权,第二,索取包括终级所有的含义,即企 业税后净利用于分配的部分直接归所有者所有,未分部分即企业留存收 益也将转化为企业所有者权益。因此,无论用于分配的股息红利,还是 留在企业内部的留存收益,都将被所有者终级所有。 但索取权又不完全等同于终级所有权,因为第一,税后净利可部分 用于股息分配,即对剩余的处理可以在进行分配和留存收益之间进行选 择(即股息决策),因此索取权含分配权,而股权,除非通过转让,在 企业破产清理之前是没有这种选择的;第二,即使留存部分,其形成的 权益与股权也是有差别的,股权有收益权,而留存收益在转化为股权之 前是没有这种权利的。正是由于这些差异,才发展了剩余索取权的概念 ,而不直接使用剩余所有权。因此,索取权主要包含终级所有权和分配 权两种权利。 根据剩余和索取权的概念,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级所 有权和分配权。 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 本文把掌握剩余索取权的组织或个人称为剩余索取人,剩余索取权 的配置即指剩余索取人的确定。 由于从分配角度看,剩余是所有者投入资本的报酬,因此从理论上 讲,企业的所有者应掌握索取权,即所有者应拥有对企业税后净利的终 级所有权和分配权。 但是,剩余索取权的实际配置,除了应考虑索取人的资本投入外, 往往还要从激励和控制的角度进行考虑。这是因为,剩余的多少,直接 关系剩余索取人的利益:一方面,剩余索取人是企业盈利的主要受益者 ,增加剩余的动力最大;另一方面,企业亏损甚至破产,剩余索取人的 损失也最大,从而最具约束力。因此可以说,剩余索取权是剩余索取人 动力和约束力的真正源泉。正因如此,出于对激励或控制的考虑,所有 者可能会让度部分索取权给企业的经营者或劳动者,这就使剩余索取权 的配置复杂化了。下面是几种常见的配置方式。 第一种情况,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合而为一的传统小企业中,所有者 能很好的控制整个企业,因此可以掌握全部剩余索取权,不需与他人分 享。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者控制每一个人的行为并能调动每一 个人的积极性变得越来越困难,这时采取让度部分剩余索取权的方式以 控制和激励下属是必要而有效的,如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所谓的“利益共 沾”,即劳动者对税后净利的分享制度,就是所有者让度部分剩余索取 权给劳动者的例子。 第二种情况,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企业中,企业的经营 权掌握在管理专家手中,这一方面引进了专家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管 理工作水平,但另一方面,有证据表明,企业目标与所有者目标会有所 偏离,企业行为可能会偏离正常轨道(见斯坦利·弗希尔和鲁迪格·唐 布什合著的《经济学》上册190~19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所有 者为了控制和激励经营者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往往采用接管、 接收的威胁性手段及利益分享的激励手段,而所谓经营者的“利益分享 计划”,就是允许经营者在完成既定目标前提下分享部分企业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