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 来坚持的方针。实践证明,私营经济要发展,必须有正确的政策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私营经济必须实行保护性竞争政策。 一、政策规制与私营经济恢复发展 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私营经济一直奉行限制、改 造的政策,而且这种限制、改造是逐步加强的,到“文革”时期从严格 意义上讲,我国的私营经济基本不再存在。从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对私 营经济的认识和政策规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私营经济恢复或产生阶段(1978年—1985年)。这一时期, 改革开放促使我国城乡个体经济大发展。人们对城乡个体经济表示了极 大的热情,党和政府除了肯定外还制订了一系列措施发展城乡个体经济 。终于,在1983年前后以雇工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私营企业在我国应运而 生。雇工经济出现后,我们对私营经济采取了极其慎重,因势利导的政 策,采取了“走一走”、“看一看”的态度,既不鼓励、宣传和提倡, 也不禁止和取缔。这样,保护了私营企业发展的萌芽,促进了私营经济 (二)私营经济发展阶段(1986年—至今)。经过几年的观察和实 践,我们对私营经济的认识逐步明确,加以肯定,提倡发展。1987年初 ,中央提出了“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十六字 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作 用和政策。特别是1988年4 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把发展私营经济写入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紧接着1988年6 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从此,我国私营经济名正言顺得到恢复和发展。私营 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生产,活跃了市场,扩大了就业,有利于满 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对公有制经济发挥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 应该指出,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障碍,从政策规制方面 分析主要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从微观政策层面看,现行政策有许多不 合理的东西。对私营经济发展限制性条文和措施较多,给私营经济划定 了太多不必要的条条框框。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收政策不合理。二是信贷 政策不平等。三是关卡林立。比如限制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企业规模; 不让私营企业进经济开发区,不让享受经济开发区的同等待遇及优惠; 不让私营企业参加新产品展销,不能参加政府的评先选优;私营企业主 及管理人员不能晋升评定职称等等。第二,从宏观经济政策层面看,我 国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大多是只考虑经济成分的特殊性,从所有制形式 的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产业政策的要求。这种按照不同经济成分制定 有区别的经济政策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私营经济的发展 ,从长远看,它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它的最大弊端就是容易造 成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竞争的不平等,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保护性竞争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们提倡的保护性竞争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竞争和保护,即提倡有 保护的竞争和竞争条件下的保护。 首先,保护性竞争政策无论是出发点,立足点还是归宿点都是竞争 ,发展私营经济必须实行竞争性政策。实行竞争性政策,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内在于私营经济发展规律之中。我们知道,市场 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竞争型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不例外。因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必须以平等竞争 为前提。同时,私营经济又内在于市场经济之中,一方面私营经济是市 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天生合格的主体 。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拥有 全部自主权。私营经济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一个产权明晰,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天生合格的市场经济主 体。另一方面私营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 济体制必须以多元的产权主体为基础,没有多元的产权主体,就不能形 成真正的交换,不能形成真正发达的市场和完善的市场机制。私营经济 作为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打破了以往单一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 制存在真正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形成。因为共同所有者之间尽管可以实现 交换,也可以模拟市场行为,但是从根本上说市场体制不可能真正发挥 其次,保护性竞争政策还强调保护。应该说明,我们所指的保护是 有竞争的保护。在这里保护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扶持、支持。从市场 竞争角度看,市场竞争并不排除保护,有保护的竞争才是最好的竞争, 有保护的竞争是为了更好的竞争。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应采取积极 扶持、支持的政策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和私营经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