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在不断壮大发展的同时,流失情况 日益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转化为非 国有产权;将国有资产脱离国家监控,化公为私,造成非正常消失;将 国有产权应得的收益转化成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的,不仅有各种非法手段,而且有各种合法手段。这种通过合法手段 、合法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笔者称之为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 如果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下一个定义的话,似可这样概括:它是 通过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或法规(这些政策或法规是否有弊端和不合理 部分暂且不论),通过政府行为或通过地方立法,经过中央政府的有关 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准,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对方采取的手段是非 法的,而政府的有关部门却予以承认、同意和批准的。 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侵吞、贪污、浪费国有资产要受到党纪国法的 惩处不一样,通过合法手段、合法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往往 很难追究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责任。从国家整体利益来看,通过合 法手段、合法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一种犯罪,但因其行为或符合 有关规定,或不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在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中,或违反 这项规定但符合那项规定,或对某一行业、产业、部门和地方有利,往 往被认为是合法的,有理的,甚至被列入“优惠政策”、“投资环境” 和“政绩”。因而,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往往得不到抑制,甚至会受 到鼓励与保护。 国有资产合法流失的形式和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现择其主要方面作 一些分析: 一、国家的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缺乏强制性、约束性和法 规性,部门和地方经济扩张动机强烈。两者发生矛盾,往往是部门和地 方利益突破国家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这种矛盾运动的后果之一,就是 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 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已被打破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尚需一个过程。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地方 政府都负有推动经济发展的责任,都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 范围,以各种方式代表国家行使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这样,各部委 之间的“山头利益”和各级地方政府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强烈动机,往 往使决策违背国家整体利益、产业政策和长远规划,争项目、争资金、 争资源、争市场,项目审批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造成重复建设 、盲目引进,致使国家的大量投资不能形成效益,许多投资项目失败, 一些项目成为“钓鱼工程”,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白白流失。这种形式 的国有资产流失,多数是经过法定程序和政府批准的,或者是政府推动 组织的。从原因来讲,除了决策缺乏科学性、全局性或者是缺乏经验外 ,更深刻的原因则在于中央宏观调控乏力,国家制订的经济发展计划、 规划及产业政策,除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外,更重要的是没有约束性和 强制性。其结果,往往是“山头利益”和“地方利益”突破中央计划和 产业政策的“盘子”和约束。这种情况的后果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无效 投入、低效投入和流失,而这种以合法形式发生的国家资产的流失,很 少有人为之承担责任。 二、在“卡大项、吃重点”的普遍现象中,许多是政府行 为,有的甚至以地方立法和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造成了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成本加大,工期拉长,国家建设投资的相当部分转化为地方收入和 消费基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了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伴随而生的是“ 卡大项(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和“吃重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现 象十分普遍,愈演愈烈。这其中有不法分子的偷、盗、抢行为,有落后 群众的“敲竹杠”行为。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地方政府亦以合法 的形式,参与了对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卡”和“吃”。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各地、各部门对国家重点建设收费的名目繁多,高 达千余种。滥收乱收,重复征收,比比皆是。有的是以省、市、县、乡 政府,甚至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义,下文收费,有的还通过 地方人代会制订地方性法规,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高标准的收费。 有的地方甚至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路口和国家重点大型企业的四周, 设立各种检查站、收费站。至于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征地、 拆迁、用工、用料的漫天要价,已成为普遍现象。地方政府的这些行为, 尽管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增大了国家的建设成本,延长 了建设周期,使相当一部分的国家资产转化为地方收入和消费基金,形 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但是,这种行为往往又是合法的,即地方政府批 准、同意、支持和组织的,甚至是通过地方人大立法的。当地方政府行 为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以国家付出代价而达成妥 三、地方政府实行“有水快流”的政策,对国家资源滥采 乱挖的默许和支持,以及对原材料低水平就地加工的组织,是形成资源 性国家资产合法流失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