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早就确定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今年又 将国有企业改革列为重中之重。但国有企业改革步履艰难,困难重重。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上认识不一致,大家的劲不能 往一处使。现在提出一种不同于日常所谈的思路,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 核心、对象、目标,以求取得共识。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产权,这一问题解决了,其他一些问题可以 迎刃而解。但在日常谈论中,人们从不同角度,看到一些现象提出一些 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政企分开,有的认为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有的 认为是加强管理,等等。这些提法都表明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但不是关键所在,更不是深层次的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句话,第一句话就是产权清晰,它是后三句话的前 提条件,产权不明确,职责就不能明确,政企也分不开,科学管理也难 以为继。抓住产权改革就抓住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牛鼻子,其他问题也就 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在这一问题上,认识并不一致,使得这一问题的研 究陷于困惑。一直到去年夏天江泽民同志视察上海、东北等地,讲话中 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的四句话,只讲一句话不行,四句话少一句话 也不行,必须全面理解。这样我们的认识又回到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 。其实,就在一些人大批明确产权改革就是私有化的高潮中,一些县市 对国有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并没有停止,一方面他们认为这种产权改革不 是私有化;另一方面不进行产权改革,他们的日子太难过,难以维持社 会稳定。当时只能关起门来改,只改不说。江泽民同志讲话一发表,各 地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都出来了。最近在山东诸城、浙江新昌、 山西朔州等地所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改革研讨会,都充分表明,产权改 革使中小企业获得新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财政收入迅速增加,职工 收入显著提高,社会得到安定。至于在产权改革中是否会出现流失,由 于没经验,或管理制度不健全,流失的现象可能会发生。但这是一个管 理问题,而不是产权流动中必然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反之,产 权不流动,所形成的“坐失”可能比流失还严重。从一些地区改革的实 践来看,产权流动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大大超过产权流动的成本。应从发 展的观点看问题,决不能因噎废食。 我们讲的产权清晰,决不是科思定律,而是明确对公有生产资料的 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早已明确国务院是生产资料所 有者的代表,但实际上国务院不可能对国有企业逐个行使所有权,必然 由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来分头管理,但具体到一个企业,却有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经委、部、省、市主管部门都执行所有者的职 能,实际上将统一所有权被肢解,对企业谁都管,谁也管不了,谁对企 业也无法负责,企业有问题谁也解决不了。国家是主人,各部门是主人 ,工人是主人,但无人对企业负责,企业的资产流失、亏损、负债、浪 费就是找不到负责人,不知道板子该打在谁的屁股上。讲明确产权,就 是要明确具体部门、具体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这就是我们 明确产权的本意。 明确产权,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产权不明,就不可能有市场 经济的主体和微观基础,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如目前 企业之间的三角债,以及企业资产的流失,都是因为对企业的资产无人 负责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讨债申诉法院也无法判决,很难分 清负责人。所以,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明晰。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对象 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对象是政府。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离奇,但它 既合乎逻辑,又合乎现实。所谓政府是企业改革的对象,不是无政府主 义,而是改变政府职能,约束政府的行为。首先,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是 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当然要对代表所有者在履行所有权时对国有资产无 人负责的现象进行改革,因而它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对象。而企业不 是资产的所有者,只是经营者和管理者,无权对国有企业产权进行改革 ,因而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改革的对象。其次,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看, 也的确是这样,国家让企业怎么改,企业就怎样改,企业是被动的执行 者。第一步放权改革,国家不放权让利,企业就无权无利,放多放少都 由国家决定。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将利润改为税收上交,交多少国家说 了算。第三步承包制,本来承包的基数已经确定,并签定合同,但政府 在承包合同外还可以向企业索要,如征收教育附加费,能源或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至于其他摊派,政府出政策,企业出钱,以 及社会负担都不包括在内。特别不合理的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基建 或技改资金以及流动资金所获得的利润,国家要收两份,一份作为银行 贷款的利息,这是应该收的,一份作为利润,这是不该收的,因为利润 是投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这份利润,企业并没有占用国家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