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 过程中,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认识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为了不 影响我市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进行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 ,有必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 点的指示精神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条款要求的 基础上尽快形成共识,抓好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提出规划、步骤和实施 办法,以正确指导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限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指出:本法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将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理解为:国务院或国务院 授权的有关部、委,此认识不免太狭窄了,应将县、市级以上的地方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含在内。这是因为: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财产是“国家所有”,“分级行政管理 ”,该条例“原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因此说,一 定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负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责任,其也应有 设立和改建国有独资公司的权限。2.在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进行公司 设立与改建的问题上,应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和有关部、 委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的每个国有企业的设立与改建有全面的了解,也不 应将设立与改建的权力揽于一身。3.从国有企业的投资来源看,中央财 政投入建设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其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力在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委,地方财政投入建设或管理的企业,其公司设 立与改建的权力应在地方人民政府,这符合当前改革中责权利相统一的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还指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 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有人将此 理解为:只有“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 公司”,才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笔者认为这是对特殊产品或特定 行业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一种强调,而不是对国有独资公 司设立与改建形式在范围上的限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国有独资公 司设立与改建问题时,不仅要看《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还应同时关注 第二十一条,该条款内容专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问题,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条:“有限责任 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文已对《公司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 独资公司明确表示了肯定的态度,亦未就“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进行 限定,因为《公司法》施行前的国有企业有相当数量并不是“特殊产品 或特殊行为”类企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后一段内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 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人对此理解成:国有独资公 司的改建“要等国务院的另行规定”,现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与改 建不能操作。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单从第二十一条这段话的理解,它是 指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外,还有二个以上股东出资和开办设立的形式,国有企业改建为二个以 上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在规定之例,仅改成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 有限责任公司要“等另行规定”。《公司法》的出台是改革的产物,有 很多具体的内容和办法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全面涉及,但为了不拖延整 个法规的出台,也可留待后续的有关补充规定中再予以明确,现在的问 题是《公司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可这个“另行规定”却始终未出 台,而现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大量的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当务之急,企业组织形式的确定和依《公司 法》进行公司制改建是试点工作中首先遇到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家百 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近期消息中提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等4 户企业中 就有3户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并将先后按照新的企业制度重新登记, 正 式启动试点。看来国家级的试点都未“等规定”,我们武汉市作为全国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同样也不能 等,在按《公司法》原则实施的前提下,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出 发,还是要提倡“大胆试”,而不能“一味等”。据了解,江西省早在 去年1月份就在省长吴官正的支持下, 出台了“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 点意见”,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国有独资公司在整个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中应占有一定比 例。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