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2)03-0068-05 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实行高校分类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作为指导2010-2020年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不仅明确提出要“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而且提出要“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1]。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河山”,并且因为高等职业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及其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探讨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中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问题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对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及优化整个高等教育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人们对高校分类问题的认识还未完全达成一致,但是贯穿于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始终的总体要求,是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必须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一切从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出发。 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活动,也包括以行业企业为主的社会力量参与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活动,还包括高职院校的内部管理实践。本研究中,以实现高校分类管理为契机,剖析现行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的缺失,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提出未来10—15年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的若干基本走向。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各级政府管理各类职业教育职能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各级政府管理各类职业教育职能,是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的组织保证。“统筹”乃“统一筹划”之意。[2](P1370)加强统筹已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在《规划纲要》中,“统筹”出现频率高达25次。《规划纲要》不仅明确提出要“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而且提出要“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1]。尽管政府统筹同样是其他类型教育的期待,《规划纲要》也未能针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但是高等职业教育对政府统筹的要求更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和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其他类型职业教育一样,是体现职业性特征的职业教育。这就要求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各高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力度,整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教育的职能。从政府统筹职能发挥的现状来看,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职能存在着严重的缺位、错位和不到位问题。各地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未能切实发挥其统筹协调各地职业教育工作的作用,政府未能较好地承担起统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缺乏负责统筹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体制机制也未能建立起来;除湖南等少数省份外,从中央到地方,一直以来各级政府把高等职业教育划归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中、高等职业教育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不协调,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不能彰显,“普教化”色彩过浓,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不能有效沟通,等等,无不与此有关。 基于如上认识,以《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高校分类管理原则,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各级政府管理各类职业教育职能,可以采取如下具体举措:其一,加大统筹协调各高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力度,各级政府成立跨部门的职业教育协作机构。在吸取各地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议各级政府成立由教育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办)、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经济部门、扶贫部门、税务部门、工会、行业企业,以及高职院校隶属的行业部门等与职业教育利益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职业教育协作机构,强化其统筹职能,明确职业教育协作机构以及各高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事务在内的重大职业教育问题。其二,加大统筹协调高等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职业教育发展的力度,整合政府管理各类职业教育的职能。要改变高等职业教育业务从属于高等教育司的管理体制,改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集中承担学校职业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以及成人教育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各地应推行相应改革;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把职业教育行政最终从普通教育行政中独立出来,分别管理,把职业学校教育(包括高职和中职)和职业培训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或者新组建一个侧重于技能开发的部门,直属国务院领导,专门负责领导、管理全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各地方的职业教育事业。[3]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扩大省级政府和高职院校的管理权限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扩大省级政府和高职院校的管理权限,是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的基本前提。这既是《规划纲要》的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的重点。《规划纲要》不仅明确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而且指出要“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1]。从理论上说,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具有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更为紧密,以及更容易受到劳动力市场变化影响等特点,还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文化与教育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落实《规划纲要》精神,转变政府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能,扩大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和高职院校的管理权限,更具有迫切性,可以视其为突破口作为推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从现状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关系不容乐观。据笔者调查,共计53.7%的领导和教师认为“政府管得比较多,高职院校‘缩手缩脚’”或“政府管得太多,高职院校没有办学自主权”;大多数高职院校领导和教师认为政府与高职院校各自权责划分不明确。①以下放管理权限为例,尽管国家已经赋予省级政府高职审批权,并且省级政府具有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但是仍不能满足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总体来说,体现中央集权特点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仍未能改变,地方政府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权限依旧有限;政府集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于一身,高职院校缺乏较为充分的、面向市场灵活办学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