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党校 詹花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 济”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仅国家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而且各利益主体也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争取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何正确估价法对经济生活调整的作用,如何使各个利益主体在 争取权利的同时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等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尚有一些偏 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误区之一: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忽视思想道德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是针对我国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行 政命令等情况提出来的,这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早已成为历史事实,我们 之所以强调它,重申它,是指望以“法制经济”来代替“人治经济”, 取消经济生活中的行政命令。强调“法制经济”,就要求一切经济活动 有法来规范,有法来调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经济生活才有法可依, 经济发展才有法律保证。 在计划经济年代,个人自由受到限制,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等级特权 关系,生产经营也是上级说了算。商品经济则恰恰相反,“商品是天生 的平等派”,它要求人人平等,人格独立。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从法的角度要求市场体 系内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循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然而,一时间, 人们对此产生了极端片面的认识,把法对市场经济的要求看成法律可以 代替一切,把法对独立人格的保护看成个人的绝对自由,把思想道德建 设看作是多余的事情,因此,拜金主义泛起,个人主义盛行。在人们的 心目中,只要不违法,干什么都行,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可以做,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都没有人做,一些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在 市场上以次充好;各职能部门乱摊派,乱收费,服务意识差;出现了一 边是投机钻营,大发横财,一边是见死不救,明哲保身的现象。有些人 以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营生,还有些人利用公众的保命哲学明火执 杖,欺诈抢劫,似乎我们没有东西可以用来制约社会上的这些丑恶现象。 很多人在不顾一切地进行个人设计,心安理得地追逐自己的个人目标, 这样,独立人格的获得发展了个人主义、自我奋斗,而背离了社会主义 的集体主义精神,与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背道而驰。尽管这只是一 部分人,但这种风气的蔓延已经危及到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成败,我们 不能不引起重视。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在探索阶段,法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还远 远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生活的各种 关系更趋复杂,法律法规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经常会有法 律缺位的情况,因此,法的调整难以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更不能调整 人际关系的全部。如果只要求人们不违法,那么,经常会有合法不合理 的事情,经常会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事情。这会引起人们思想的 混乱,很有可能出现经济发展与道德退步并存,到一定时候,道德退步 反过来危害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 识到,“法制经济”只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一方面 要求,而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内容,法制建设不能代替道德 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转型时期更需要道德自律来弥补法律 建设的不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在于完善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 产主义,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 设,使人们在适应法制经济的同时能自觉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做到个 人发展与社会主义道德进步兼顾,这样,我们才能更迅速、更顺利地实 现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误区之二:把“法制经济”中权利和义务分离开来,只讲 权利,不讲义务。 法律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规定。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到处都是行政 隶属,行政命令。政府不仅规定生产经营者做什么,而且规定怎么做, 没有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只有下级服从上级,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被 弱化了,而义务被强化了。生产经营者是服从者,只管对政府尽义务, 而自己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的权利靠政府关照,没有法律保障。这 种权利、义务剥离的长期存在使人们心目中难以产生权利、义务对等的 思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生产经营者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 主体,他们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几十年的压抑之后爆发了不 顾一切争取自身权利的冲动,强烈的“权利”欲使他们把自己的义务抛 之脑后,出现了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倾向,这种倾向,对一部分人来 说,是自觉的,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是不自觉的。一些生产经营者虚 报浮夸、做财务假帐、明亏实盈、假公济私等,造成国家利税和国有资 产的大量流失。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所肯定和保护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 利,是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自主经营的权利,是为了促进生产经营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