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虽然 现在美国农业劳动力只占全国总劳力的不到3%, 农业产值只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2%,但是美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措施无论在规模上, 还是在水 平上都是名列世界前茅的。美国的农业保护可分为:政府对农业的保护 ;农民的自我保护;通过市场的套期保值。 一、美国政府的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 根据美国目前的法律,正在实行的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有四 1.无追索权贷款项目。参加该项目的农场主,在农产品收获后,如 市场价格较低,他可以拿自己的农产品做抵押,从农业部所属的商品信 贷公司取得为期10个月的贷款。农场主所能获得的贷款额由政府所确认 的农产品价格(美国人把政府确定的价格称之为贷款率,为了便于理解 ,本文不用这一提法)乘以该农场主所抵押的农产品。在此期间如果他 不能按合适的价格出售这些农产品,该农场主即可以自己的产品抵债, 商品信贷公司则无权索回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最早政府确定的价格叫“平价”,即根据1910—1914年出售一定数 量的农产品所能换回的工业品的现期价值量计算出农产品的平均价格, 1973年改成按生产成本来确定农产品的价格,1985年又改为按该产品前 5年的平均市场价来确定价格。1990年农业法又规定:一般情况下, 政 府定价为前5年平均市场价格(扣除最高价和最低价)的85%, 但根据 年末库存情况,农业部长有权调整这一比率。例如,对小麦来说,如果 年末的库存水平高于30%,则农业部长可以把上述比率下调10个百分点 ,如果库存水平在15—30%之间,则可以把比率下调5个百分点, 如果 库存水平低于15%,则不能下调比率。1991—1995年小麦的政府定价实 际为,每蒲式耳2.04、2.21、2.45、2.58、2.58美元。 2.农户自储农产品项目。该项目是1977年农业法提出的。凡参加该 项目的农场主都必须同商品信贷公司(即CCC)签订合同,CCC给农场主 储存费用和无追索权贷款。一旦农场主把谷物储存起来,这些谷物就不 能随便出售。但当市场价高于CCC制定的“释放价格”时, 农场主如不 出售产品,CCC将不再付给储存费。当市场价格高于CCC制定的“号令价 格”时,农场主则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出售产品,归还贷款和利息。这种 做法实际上是政府利用私人的仓储设施,调控市场供给的一种办法。 根据1990年农业法,只有在市场价格低于宣布的政府定价的1.2 倍 和小麦库存水平超过37.5%,玉米库存超过22.5%时,政府才实行农户 自储农产品项目。而且法律还限制了农户的储备总量,如小麦的最大储 备量为3—4.5亿蒲式耳,玉米的最大储备量为6—9亿蒲式耳。 3.目标价格补贴项目。目标价格是以生产成本加适当利润确定的。 现在几乎每种食用谷物都规定有目标价格。在农产品收获后的5 个月里 ,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那么参加该项目的农场主所出售的农产 品可得到政府的差额补贴,其数额等于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 (即贷款率)两者中的较高者之差。 1990年农业法规定,政府必须在销售季节第5个月后尽快将75 %的 差价补贴送到农场主手中,其余的25%则可在年底付清。这样,目标价 格就成了农场主销售农产品的最低收入价格。在目标价格高于政府定价 (贷款率)时,目标价格就成了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但这时政府并不 收购这些农产品,而只是付给差额补贴。 4.灾害补贴项目。灾害补贴是联邦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而不能播种或 严重减产的农场主动补贴。1990年农业法规定,凡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 的农作物,补贴数额根据农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没有参加保险的农 作物,补贴数额则按规定产量的40%确定。另外,对因自然灾害使花生 、大豆、甜菜、甘蔗等不能完成一定比例播种面积的农场主,也可取得 未播灾害补贴。 除以上项目外,因美国农产品长期过剩,联邦政府还制定了限制供 给,并适当给予补贴的政策项目。这方面的项目有: 5.播种面积削减项目。该项目在1933年农业法中就已提出,50年代 后改为自愿退耕项目,即土地银行项目。因该项目不能有效控制农产品 的供给,以后该项目要求农场主必须至少停耕20%以上的耕地才有资格 领取政府的补贴,而且停耕的土地必须用于土壤保护的目的。补贴额一 般为停耕土地正常产量的50%的现金或实物。现在法律还要求农场主必 须停耕20%以上的耕地,其才有资格参加农产品信贷项目并取得差额补 贴。1990年农业法规定,把耕种面积削减项目与产品年末库存与消费量 之比联系起来,例如,当玉米库存与消费量之比超过25%时,停耕面积 增加10—20%,如果比例在25%以下,停耕面积则增加0—12.5%。 6.水土保持项目。该项目的目的,一是让严重侵蚀的土壤退耕,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