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3年11月劳动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到1994年7 月出台的《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已 有28个省、区、市发布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规定。为了了解这一制度的 实行情况,我们选择了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较 早,经济较发达地区及辽宁、江西、陕西、四川、河南等实行最低工资 制度较晚,经济欠发达地区共16个省市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的内容主 要是地方最低工资规定的制定情况,工资标准、测算依据、实施范围、 管理权限、工会参与与监督、法律责任及最低工资与该地区职工下岗待 工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困难补助等的比例关系,与地方职工平均 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收入户生活费收支、失业率、地区劳动 生产率、工资利税率、经济效益综合指标间的定量分析对比。调查的重 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中的亏损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纺织 、机械、电子、轻工、煤炭、军工等行业。 调查结果显示,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较早的地区,它已成为政府宏 观工资分配调控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中小企业低收入者的 基本生活,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由于一个 完整的法制制度,需要一整套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系统,而目前,这 一必要条件尚不完善,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配套,加上宣传 、认识上的不到位,尤其企业经济效益的不甚理想,使之在实行过程中 遇到不少障碍和问题。下面就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出台及目前实行情况 、基本评价、问题及对策建议分述如下。 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出台背景及当前实行情况 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逐步向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靠近,相应的工资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国家计划向市场调节工 资水平、国家监督调控、企业自主分配的新型体制过渡时期。为了适应 国家工资管理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转换,各种社会利益群体间的利益格 局发生急剧变动,在社会较大范围内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部分经 济效益较差单位的劳动者有可能陷入劳动收入不足以保障劳动力再生产 需要的困境的现状,全总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参考、查阅国外有关资料的 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并通过分析 论证,初步认定可采用最低收入户职工家庭的实际生活费支出额和职工 平均负担人数做为确定最低工资的依据。此后珠海市1989年制定了最低 工资法规,深圳市1992年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中 制定了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条款,上海市也拟定了《上海市企业最低工 资试行办法》,一些省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都在陆续出台和酝酿本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92年4月全总保障部以工劳函字14 号文件向各省 、区市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参与制定地方最低工资法规的几点意见的 函”,明确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必要因素、计算方法、标准调整原则、实 施范围及工会参与的具体要求。劳动部于1993年11月发布了《企业最低 工资规定》,1994年7 月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 》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出 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 头维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成果。 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到《劳动法》,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建立仅有一年半的时间,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除上海、浙江、福 建外)都是在《劳动法》出台后下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规 定及标准,实行时间尚短,全面评价这一制度,为期还早。但实施过程 中,各省、区、市的工作仍可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做法: 1.各地都组成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专 门班子,对统计局提供的该地区前一年或若干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物价 、职工赡养系数、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劳动力供求、劳动生产率、地 区有关经济效益指标等进行全面的科学的测算,同时综合考虑对外开放 的竞争需要及企业、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各地多采用比重法、累加法 、恩格尔系数等测算方法,一般来说,测算的方法和过程、数据都是较 科学和真实的。 2.在各地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相应对下岗待工职工生活费、 失业救济金、职工困难补助费等进行调整,以使职工获得较为稳定的基 本生活保障。一些省市在困难企业较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时难以全 部到位的情况下,配套出台了“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意见”, 对双停(停产三个月,半停产六个月以上)企业及破产企业职工以建立 银行预留工资帐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失业救济金调剂等办法给职 工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60—70%的生活费补助。 3.一些省市建立了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物价指数、地区经济 效益发展相适应的定期(或不定期)标准调整制度。已建立最低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