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德商业银行的运作规则 (一)法规体系健全是商业银行运作的前提。 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法制经济。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长的 历史,早在十八世纪,就是世界强国之一。只是在近代经济有些衰退,发展有些 迟缓。但从考察情况反映,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转仍有条不紊,循着法规规定 的范围进行着。德国在“二次大战”中,成为战败国。战后经过五十年的运作, 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东、西德统一后,综合国力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国家。目前 ,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比较稳定,这些无不在市场经济法制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英、德金融法规比较健全,有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股 票法、债券法、投资法、抵押法等,这些金融法规,为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的运 作奠定了基础。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既执行法规的要求, 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又保护银行自身的资产不受侵犯。 (二)产权明晰、自主经营是商业银行的基础。 英国的国民西敏士银行,是一家银行集团。银行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聘任行长。行长是经营者,对全行的经营状况负责。经营好,董事会给予重奖 ;经营不好,如果是主观决策造成的,给予解聘。行长一般都是执行董事。德国 的DG银行也是如此。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产权职责十分清晰,目标也十分明 因此,市场经济下只有产权清晰,经营权、所有权的分离,才能有真正自主 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英、德商业银行在执行法规 的前提下,宏观行政干扰少,微观搞得活。商业银行都能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巴塞 尔协议,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府对银行的干扰较少,行政贷款、政府专项贷 款、奉命贷款一般没有。政府对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行业投向,主要通过发布信息 ,引导投资方向。 此外,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宏观监管较严,微观管理较松,金融检查少,一 般每年检查一、二次,平时主要送月、季报表。由于在执行金融法规的前提下, 外部环境宽松,因此,商业银行经营活跃。伦敦成为世界的金融中心,在一平方 公里内,有500多家银行,这跟英国政府和英国的中央银行施行“放水养鱼” 政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 (三)灵活的经营机制,是搞好商业银行的保证。 英国的国民西敏士、德国的DG银行都实行一级法人制。行长(总裁)总负 责,充分体现了“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全行对法人负责”的观念。 人事体制上,董事会聘任行长,由行长聘任部门经理及各分行行长。其余人 员,由各个部门经理或分行行长雇用。 经营上,总部制订出全年的战略计划,下发各部门、辖属分行。各部门和下 属分行,根据总部制订的战略计划,制订具体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分一年的目 标、三年的目标,并上报总部审核,这些战略目标主要体现资产的流动性、安全 性、盈利性指标。总部经过审核,确认辖属分行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年 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中央银行只对一级法人考核,不对辖属分行考核。 资金的运作上,总部有权对辖属分行进行灵活的调度。由于实行电脑网络化 ,资金的运作,既快又安全,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效益。 财务上,主要是收支两条线。千方百计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争取多盈利。 总部对辖属分行,采取统收统支的政策,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按计划批准列支。 收支相抵为盈利。一般员工收入的40—50%要与年盈利多少挂钩。因此,目 标利润化是国外商业银行追求的最终目的。 (四)加强资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工作的重点。 1.西方商业银行在数百年经营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风险运作规 则,使银行的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分散风险,实行资产多元化。国民西敏士和DG银行贷款一般不超过总资产 的30%。其余资产分散到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信用卡等业务上。 2.在贷款上,实行权限管理。德国DG银行贷款在调查的基础上,实行分 A、董事长3000万马克; B、二个董事会成员2000—3000万马克; C、信贷部经理和董事会成员1000—2000万马克; D、合作机构总经理500—1000万马克; E、信贷部经理500万马克之内。 以上权限,由客户部根据客户的需求,把信息传递给信贷部,由信贷部人员 进行调查,并交各权限的有关人员决策审批。 3.在防范风险中,规定单个单位贷款,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20%(包 括累计贷款余额)。这也是从信贷资产风险考虑。如果某个单位贷款过多,这个 企业万一倒闭,带来的风险损失就大。因此,从开始贷款,就要防范风险。 4.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坏帐多少,自主决定提取。英国的国民西敏士银 行,过去几年,支持房地产贷款较多,一度质量不高,风险较大,他们就提取较 多的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门虽然有时也要检查,但贷款质量确实不高,也就同意 。德国的DG银行,资本的最低回报率最低线0.5%,否则要亏,低于最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