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期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落实物流业“国九条”有关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将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明确指出,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油罐、货场、晒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等物理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