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1]05-0012-04 社会和谐必然要求政治和谐,政治和谐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和谐。在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正视并妥善处理政治和谐问题。我们在此提出我国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政治模式问题——现代公民的法权意识、责权统一的服务型政府、充满包容性的社会氛围三者有机协调相互配合从总体上展现为崇尚和谐的善治——并加以深入探讨,以期能丰富我们对于社会和谐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赋予我们营造和谐的更大力量。 总体性展现:崇尚和谐的善治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当今时代,善治已经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理想目标和必然选择。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转轨时期,国家与社会、市场、公民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府加大了自身改革的力度,努力通过国家与社会、公民的相互合作和良性互动来营造新型治理格局,“善治”的理念正在逐步转化为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1]这包含有较为明显的“善治”思想,我们看到长期以来为学术界所津津乐道的善治正在逐渐成为一项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思路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说,善治是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一个必然的政治归宿,这主要是因为:当单纯的政治管理转变为治理之后,追求善治就是一种具有根本性的政治诉求。”[2]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作为社会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千方百计地满足每一个人追求人生幸福的现实需要和利益诉求,在推动社会进步中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每一个人都过上有尊严、有价值的生活,这才是判断社会是否和谐的最终价值尺度。善治的提出,反映了我们的执政党追求和谐、实现民生幸福的最终价值诉求。 善治的提出,是对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公共管理发展变化的积极回应。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各国的公共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公共管理阶段,并呈现出对于暴力因素的有效疏离和对公民权利价值诉求的积极接纳。自此,行政伦理和公共管理价值获得了关注和重视,公民社会的权利价值和民生性的世俗幸福价值成为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最终根据。政府必须要与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价值诉求日益多样化的公民个体形成有效互动,从而在不断发展的市民社会语境中促成一种积极主动、生机勃勃的政治生活。善治问题的提出,也是对我国历史上已有公共管理价值资源和历史积淀中的民本思想精华的重新发掘。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体的儒家思想中就有非常丰富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政思想和德治理念及其所蕴涵的民本主义治理理路对我们今天的政府治理仍大有裨益。善治问题的提出,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决心剔除以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恶政毒瘤的一种努力。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在社会管理的中间层次和一些基层的地方或部门仍存在社会正义不张、社会价值阙如、治理思路非人道化的暴戾倾向等问题,甚至于某些部门或个人把一方或一门的中观性或微观性社会治理搞成了恶政。善治的提出表明了中央人民政府彻底治理地方恶政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决心。 我们所倡导的善治(good governance)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3]这是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理念,要求政府、社会、公民个体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依赖、互助合作的和谐关系。政府在社会民众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中获得合法性,市民社会在开放宽容的良好氛围中获得成长空间,社会民众在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关注和自觉参与中获得自我实现和存在价值。“善治社会里的公民有一种良好的积极的自我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他们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身份,不会产生一种失落感或压抑感,他们能够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或社会管理活动,他们以对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或乡村做出贡献而感到满足和自豪。”[4]善治推崇包容性的社会发展模式,拒绝任何形式的社会排斥和不平等。善治推崇基于相互承认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拒绝对人的任何形式的压抑与异化。善治是对法制的扬弃而非抛弃,要求我们不仅要制订更多的规则制度来外在地约束可能发生偏差的行为,而且要培育健全的人格来完善规则意识以实现自主自觉的实践行动——这是一种负责任的行动、一种具有积极回应性的行动、一种行之有效的行动!我们必须要看到,作为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代表了社会整体发展的文明态势,彰显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最终方向。 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在推进善治、实现和谐的道路上,我们要努力让更多的公民更加深入地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中来。“中国需要推进国家—社会间的分权,也就是说,强化社会力量,扩大公民的参与。”[5]积极的政治参与表征的是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这不仅能够有效表达公民的利益诉求,而且有助于协调复杂的利益矛盾,并能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在此,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政治透明度和服务能力同样重要。政府的责任意识,是一种主动自觉的担当,是政府行为之公共性的呈现;政治透明度主要体现为政治信息的公开化,反映的是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程度;服务能力是现代政府职能的集中体现,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平与否、社会公共产品的丰富与否都在考量着政府的服务能力。总之,我们既要看到善治是我国和谐政治模式的总体性展现,更要为推进善治、实现和谐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基础性要素:现代公民的法权意识 随着传统社会“伟大的存在之链”的松动,我们在一定意义上都成为理性存在者,“理性存在者的本质是完全回归到自身的能动性(自我性、主体性)。”[6]现代公民的法权意识就是这种理性存在者自我意识发展的结果。现代公民的法权意识既包括体现私人性与自主性之诉求的“私权意识”,又包括内涵参与精神与奉献观念的“公权意识”。私权意识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崛起,反映的是人类发展进程中自由独立对国家管制的超越之趋势。随着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的主导型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作为个人化和独立性之彰显的私权意识势必获得发展。私权意识的觉醒带来公权意识的变化:公权来自于私权的让渡,公权的正当性来自于私人的授权。所以,对私权的强化和维护势必扩展为对公权的关注和监督。我们所谓的“公权意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而呈现出来的公共性视阈内的自我意识,这是一种自我与他者权利关系的自觉状态。私权意识与公权意识及其协调配合,构成了现代公民法权意识的主体。现代公民的法权意识是我国和谐政治模式的基础性要素。具体可对之做以下四个方面的扩展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