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色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更加完善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创新从来就不是凭空提出的,它们都有坚实的科学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怎样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与其他类型的政治制度有什么样的区别?在哪些方面显示出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些初步分析。 一、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确立之时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基本确立下来的,确立之时就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需要指出的是,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即国体之上的。国体标志着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政治制度的方向,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反映着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把握程度和对本国具体国情的认识程度。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就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理,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国化具体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形式来具体展开,这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方向相一致、与人民民主专政相符合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创立之时就既根本区别于西方的议会制度,也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有所不同。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曾进行过长期深入的探索。延安时期,毛泽东就高度重视人民民主及其实现形式。他在同黄炎培先生谈话时就指出:我们党能够通过人民民主的方式跳出执政的历史周期律,“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①新中国成立之际,关于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根本政治制度,毛泽东等作了多方面比较研究,最终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报告中,毛泽东谈到新中国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党的代表会议制度时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在人民中已经臭了,我们不采用它,而采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制度,即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当然,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②。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再次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③。显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初创时期,就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也有所不同,是完全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的独特而科学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过渡形式——人民代表会议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的一个大问题。1949年8月,北平市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认为“这是一件大事”④,亲自参加会议并号召其他地方也尽快召开这种会议。同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随后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先后召开。经过认真准备,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下来。 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党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特定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进行制度提升的独创性成果。 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探索建立各阶层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权形式;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系统论述了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明确提出要废除一党专制,实行多党政治协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194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⑤,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这一号召,表示愿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上升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战线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之后,政治协商制度是否还要继续下去,统一战线工作如何进一步展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54年12月,毛泽东专门就此问题做了深刻阐述:“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⑥。他针对怀疑政协作用的意见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进行政治协商,政协有自己特殊的政治任务,各党派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毛泽东的这些意见,使政治协商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继续保留下来,成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创造性地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能不能解决好多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具有现代政治理念,是否具有高超的执政能力和执政艺术的重要指标,采用什么样的民族关系制度和政策,也能够体现一个政党的政治智慧和创造能力。民族自决是列宁、孙中山等都曾经主张和实践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也倡导过。但是,革命胜利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和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创造一种新的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系,成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面临的重大抉择。在这个抉择面前,中国共产党人再次显示了自己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搞统一的共和国而不是实行联邦制,选择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对此,周恩来说过:“在我们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毛主席曾提出了以民族自治代替民族自决的原则,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⑦1949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中提出:“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⑧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多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⑨奠定了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