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09-0044-06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明确指出:“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继续前进,开创工作新局面,赢得事业新胜利,最根本的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论述告诉我们:我们所要高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有三个要义: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在内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前进方向和基本路线,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点和优势的最终体现,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体现并进而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就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只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有助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表现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这一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体现着我国的根本性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国家都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以及组织生产的工具。国家的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位置;二是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我国《宪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在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而知识分子则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这一根本性质,就必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依靠的力量。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结成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则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一切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则是我们专政的对象。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亦即社会主义制度也正如《宪法》所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是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其中包括千百万先烈流血牺牲进行千辛万苦的探索和不屈不挠的斗争得来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灵通宝玉”,须臾不可离开,“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经济基础。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区别不同社会形态的基本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并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社会生产的目的和任务、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等。因此,任何社会的经济制度,都处于社会各种制度的核心地位。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讲话》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时,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体现在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体,或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应是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决定我们必然实行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制这种人民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有着根本的不同。不仅两者所服务的国体不同、组成的阶级基础不同、组织与活动的组织原则不同等,而且人民代表制是建立在全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基础之上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体现在建立在我国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上。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取得今天辉煌成就的制度保证和根本原因,因而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必须坚持。当今国际国内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我们必须看到,我们所处的时代没有变,国内外所存在的主要矛盾没有变,我们所要完成的根本任务没有变。因此,为了正确应对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我们应更多地把着眼点放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上。我们只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创新各项管理体制机制,就能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而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