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助推器,但也成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阻碍之一。近几年,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总结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分析因此而导致的制度缺陷,并比较三种改革的办法,提出城乡协调发展背景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一、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与缺陷 (一)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由现行有关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框架所确定的,主要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土地发展权归公的原则;第二,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体;第四,实行农用地转用权的管制;第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六,现行补偿标准以保证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为目标。 通过对土地用途、农用地转用权、征地补偿费以及土地供给的管制,政府保证了以较低的费用征收土地,同时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土地,从而确保土地发展权归公以及归公的发展权收益最大化。 (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 1.忽视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 实行农用地转用权的管制,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质上是事先管制了农地转用的价格(周其仁,2004)。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在旧城拆迁改造中已经参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完全补偿,而在农用地征收中只能按照“被征地者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标准进行补偿(王小映,2007)。可见,在城镇土地转用过程中,土地原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而农民却无法从土地转用中获得土地发展权的收益。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仅强调土地发展权归公,没有做到由全社会、特别是由农民来共同分享土地发展权收益,忽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这种征地行为造成了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的侵害。在征地补偿制度中,农民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必须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农民的参与约束条件为f-u>0。其中,f为征地补偿费,u为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即农民放弃土地时,根据自己当前消费水平以及未来可能的生活成本,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实质上与农民的消费函数c相关。根据消费理论,消费与收入的关系可以表示为c=c(g),其中g为收入,对农民而言就是土地年产值。而根据相对收入消费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农民会根据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未来可能的生活成本以及周围的消费水准来决定其自身的消费水平,从而影响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因此,农民过去的消费水平由农地年产值
决定,未来可能的生活成本、周围城市化后的消费水平则由非农业用地年产值
决定。设p为农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可能性,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可以表示为 u=(1-p).c(
)+p.c(
)=u(
,
)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仅考虑以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用农地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征地补偿费用f,则f=f(
)。相对于迅速增长的
,
增长缓慢,可视为基本不变。随着非农业用地年产值
的不断增长,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不断提高,而因农地年产值
基本不变,征地补偿费用f也基本不变,所以当非农业用地年产值
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必然导致f(
)-u(
,
)<0,此时原征地补偿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民的参与约束条件,征地过程也就成为冲突不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