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第四条道路” “模式”之争是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研究的基本图景,提倡“政府主导”模式者坚持“如果要为农民提供稳定而且低成本的公共物品,我们不仅需要国家投资,而且在国家不能直接投资,而需要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时,我们很难离开带有强制性的合法的‘政府性权力’”[1]。支持“市场主导”模式者则提出“农户及农户公共品需求的分化,为农户社区公共品受益及消费排他性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从而使得公共品的私人供给成为了可能”[2]。而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被认为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第三条道路”,“个人会为自愿组织进行捐赠,且个人捐赠往往具有三大动机:一是个人经济利益,二是个人物质利益,三是个人精神利益”[3]。毫无疑问,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就当前中国农村现状而言,政府缺位的弥补与市场供给的发展仍需一个长时期的累积,而自愿组织的弱小抑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将寻求第四条路径——也是公共服务最原始的供给模式——自主供给。 学界关于农村公共服务自主供给的研究还较少,一些人对自主供给的必要性进行了探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认为“使公益服务提供者对他们顾客需要作出灵敏反应的最好办法,是把资源放在顾客手里让他们挑选”[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也证明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5]。在可能性方面,“尽管村庄居民间存在着相互关系结构的关联,但是居民因村庄‘缺乏分层和缺乏记忆’而逐渐成为原子化的个人,使得通过合作自主供给公共物品陷入不可能的困境”[1],张大虎却坚持“农村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给,既不是主观想象的产物,也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在经历了传统、改革发展后必然出现的结果”[6],且“富裕起来的农民能够合作解决农村地方公共产品供给”[7]。集体供给是农村公共服务自主供给的主流,关键在于农民合作,而“克服农民合作困境的办法,就是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者嵌入到社会结构中,使个人行动不只是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而且受到社会、文化等诸方面软规范的约束”[8]。进一步说,“合作者的边际效用大于搭便车者的边际效用与合作者付出的成本之和”是自发供给成功的基础[9]。且就农村集体行动而言,“构建村庄选择激励机制、推动村民自治与决策民主、实施‘有偿’供给、构建小集团供给模式成为走出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的奥尔森困境的可能选择。”[10] 我们在定义自主供给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公共服务自主供给实例,站在理性选择的视角系统分析我国农村公共服务自主供给的现状,并解答如下问题:(1)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自主供给有着怎样的历史沿革?(2)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自主供给形态怎样?(3)如何走出供给困境?(4)自主供给又有着怎样的未来景象? 二、农村公共服务自主供给的时代镜像 在这里,公共服务专指公共部门“运用公共资源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普遍需求为目的的服务行为。”[11]农村公共服务意指公共部门“为满足农业、农村发展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而提供的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服务”[12],如行政管理、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技能培训、信息发布等,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作为乡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共服务的自主供给一直存在,并随着乡村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变迁。 小农经济时代,“在地方财政过分集权中央的情势下,他们能用于地方建设与福利事业的款项,是相当有限的。”[13]尽管农民的公共消费欲望不强,但因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有限的公共服务主要依靠自给自足实现。而“传统农村之所以能靠合作实现自主供给,主要是因为传统农村社区是一个家庭生产经营和生活一体化的基本互动单位,是一个费孝通先生简明界定过的‘乡土社会’:自给自足是其内在的生活结构,缺乏社会流动和要素流动是其外部制度环境,以家族长幼秩序形成了权威结构,以‘差序格局’形成了利益分配格局”[14]。作为乡村管理主体的乡绅①仕族和权贵②拥有较高的村社威望,他们同时也是宗族领袖,从而能够利用村规族约将村民组织起来,调和村民矛盾,开展各种小规模的集体行动,如修缮水渠、巡夜等。而且族田等公共田产对满足村民基本生存需求有一定帮助,如“义田、学田、祭田、祖坟等”[15],义田成为扶养乡村鳏寡老人的重要支持,学田则资助族内读书人的日常开支。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掌握了所有的公共资源,通过分配生产、生活资料,安排民众的日常生活。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统一划归集体所有,村民的日常消费都通过公社统一划拨,其日常生活亦由公社统一安排、调度,这些行政规划将村民的几乎所有活动纳入政府监管。这一时期,生产小队、大队、公社等构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框架,通过集体劳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灌溉设施即源于此,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建设则是我国历史上农村社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典范。然而,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一时期农村公共物品由人民公社和集体组织提供,其实质是供给责任被转嫁给农民,让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成本进行分摊:一种是物质成本;另一种是人力成本。物质成本的分摊主要通过各级集体组织筹集的管理费用,在水利工程、水土改良等公共建设中农民还必须贡献大量劳动力”。[16]当然,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强制性干预不可能长久,加上“大锅饭”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倾向,“磨洋工”、“搭便车”现象渐增,影响到了集体行动的质量。于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这一政府强制型自主供给模式也走向了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