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似乎走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原有的公共权威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之后逐渐降低,中央政府的指令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常会遇到阻滞和懈怠,民众对其信赖度大为降低,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权威更是逐渐下降,而市场经济呼唤的新的公共权威模式仍处于逐渐尝试和探索阶段。这种尴尬境遇的背后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共权威弱化及流失现象的凸显。伴随着这种权威流失的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而在特殊利益集团产生之后,又使得公共权威进一步弱化,政府公信力进一步下降。这种内在的牵绊和联系,为我国特殊利益集团的消解和公共权威的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设想。本文拟从公共权威角度看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和消解,希望在探求遏制特殊利益集团发展方式的同时,建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公共权威,重塑民众对公共权威的信心。 一、特殊利益集团问题的凸显与公共权威的现状 事实上,“利益集团”这一概念在西方的政治概念中早就存在,通常被定义为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在民主政体中,利益集团存在的直接原因是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集团在规制政策制定程序中占有优势,利益集团能够依此获得垄断租金。这种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中性意义上的概念,并没有好坏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集团的存在是正常且合法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它甚至有益于设立更公正的竞争条件。然而,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利益集团加上“特殊”二字,意义概念就大为不同,特殊的原因就在于这种利益集团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是特殊时期特殊状态下的特殊存在。这一特殊时期就是中国的转型时期,体制和制度尚未完善之时;特殊状态是指转型时期所存在的公权力因缺少监督而成为特权的状况。这种特殊存在无疑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是我国社会发展健康转型所必须坚决清除的障碍。在这一认知基础上,对于特殊利益集团这一概念可以这样定义:所谓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出于自身的利益目的,追求特权和垄断地位,侵害社会利益的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不正当的自利性,即通过垄断排他的手段,依靠雄厚的财力资源和丰富的信息资源,掌握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掠夺和损害他人尤其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二是潜在的政治性,特殊利益集团控制的政治会造成一种危险,这种危险就是这个政治体系将会分裂成或者已经分裂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使得这个体系无法协调运作,从而失去控制。它总是与公共权力相互纠结,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或向政府施加压力等方式影响公共政策的各个环节来实现集团利益,有转化为政治性集团的潜能。 本文探究的是在经济发展原因的背后,公共权威在特殊利益集团产生的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事实上,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权力被作为资本,不受制约的公共权威使得特殊利益集团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在将公共权威转化为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一个不断被强化的利益同盟得以组成,包括部分官员、一些媒体、商人等。问题在于,特殊利益集团为什么能够窃取公共权威,并明目张胆地转化为自己利益的合法诉求的外衣呢?是否因为我国的公共权威自身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下面从这个角度来探究我国目前的公共权威现状对特殊利益集团产生的影响。 1.政治权威力量过于强大,公共权威形态单一。目前在我国公共权威中,政治权威占主导地位,即执政党的权威和政府权威占主导地位。事实上,政治权威过于强大就会导致其他权威的弱化。例如,与政治权威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威,在我国就远没有政治权威那样的威力,对权威的崇拜和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国从未消亡过。这种单一的权威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秩序稳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却拥有较大的可利用的权力资源。特殊利益集团正是看到了公共政治权威的无上权力,才会竭力与公共权力勾结,以获取资本,窃取公共权威的影响力,损害公共利益。 2.对公共权威缺乏有效监督。一旦政治权威过于强大,权威结构不平衡,本应该相互制衡的权威力量缺失,法律权威力量不够,公民又缺乏监督政府的意识和途径,公共权威缺乏监督就在所难免。权力有自我膨胀的内在动力,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对于公共权力而言是这样,对于公共权威而言也是这样,甚至公共权威由于更多地表现为精神上的号召力而能够获得更多更不易监督的支配权威客体的权力。所以,对于公共权力,政治体系中一直有各式各样的约束限制,但对于公共权威却疏于防范。当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带动对公共权威的监督,但公共权威中包含的威望并不能被定量清晰地分析,并不等同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而且我国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公共权威的滥用现象当然也很难有效控制。特殊利益集团由于自身有很深的政治烙印,与政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这种联系侵入权威的支配者,就很容易获得合法性,这就是为什么特殊利益集团常常能够依靠合法的方式和地位获取并不合法的权利。 二、建立法理型权威,防止公共权威的滥用,遏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发展 针对中国目前特殊利益集团的现状,要遏制其发展,最有效的方法是必须为公共权威套上必要的缰绳,要保证公共权威是站在公共公正的立场上,确保权力和利益的有效分配。但公共权威的外在监督较难也是事实,所以只能尝试从权威内部进行转型,真正转变权威存在的形式。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所需要的公共权威应该具有应对转型期的复杂局面、妥善解决不断加剧的社会利益冲突的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公共权威到底是什么样的,如何确立?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威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传统型权威;二是个人魅力型权威;三是法理型权威,它以理性的选择和法律程序为原则,依法任命,并赋予被任命者行政命令的权力,其主要特征是依法行政和按章办事。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建立法理型权威依然是权威建设的最高目标。法理型权威强调法律和制度,强调法治,强调领导者与组织机构在规范的制度体制内行使权威,从而保证权威的公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