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是当下中国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而艰巨的课题,特别是随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任务的提出,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就更加彰显出其迫切性和现实意义,正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那样,“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①。虽然邓小平早在30年前就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并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政治体制的主张,但“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确实很大,因为其实质就是利益的重新划分。一旦触及利益,必然会引发矛盾和各种阻力”②,特别是“要求对极少数已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当权者的权力和利益进行剥夺”,也即要限制这些特权者的权力并剥夺他们的利益,然而这些特权者“具有较之一般公民大得多的能量。要他们‘自己革自己的命’难度显然很大,尤其是少数已经蜕化变质的‘主人’必然会设置重重障碍来阻挠改革的进行。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甚至随时都可能因遇到强韧阻力而使某项改革措施夭折”③;另外,“思想上的障碍导致的动力不足、信心不足,仍是阻碍政改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④,也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发展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人为设置的种种思想禁锢,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如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上来,认清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可行性,积极、有序、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⑤。换言之,对我们来说,必须解放思想,积极大胆地探索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现实路径。 而参与式民主是产生于西方的一种民主理论,它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强调公众参与会影响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公共决策为主要内容的权力运行过程,它与中国民主制度结构是完全契合的。在笔者看来,积极推动参与式民主的成长和发展,在当前政治形态下,是促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而有效的路径。该判断的基本逻辑和依据如下: 一、参与式民主的生长逻辑契合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 政治体制就其本义而言,它实质上是以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为中心和主要内容的,正如杨海蛟先生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以权力配置为中心、职能划分及各种社会政治组织相互关系为主要内容而建构的各种具体政治形式、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⑥。换言之,在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下,政治体制只是支撑宏观民主制度机制或载体,判断政治体制好坏,就是看它是否适合其所支撑的宏观民主制度并使得后者的制度精神或优越性得以不断释放。进一步说,政治体制改革即政治改革,它是与政治革命、政治改良相并列而表征政治发展的一组概念,但“其中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革命是政治发展的两种基本方式、途径和表现形态”,而政治革命是“一场全方位的革命,包括摧毁旧的政治制度和合法性模式……以及建立新的、更强有力的政治制度”,与此不同,显然政治改革“则是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内部调整和自我完善”⑦。也就是说,“它是在坚持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这样的改革,无论怎么改,都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性质,而是给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增添生机和活力,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身健体的工程”⑧。与此相适应,既然是社会主义宏观民主制度的自我调适和完善,那么就必须采用渐进式而非激进的改革策略。这一点波普尔的论述是有力的,他指出,激进的政治变革属于整体主义的社会工程,这种工程总显得是“雄心勃勃的和无情的”⑨,具有“乌托邦主义的扫荡性,它千方百计把社会视为一个整体”⑩,“建议从整体上重建社会”,实质上“即名副其实的扫荡性的变革”(11)。而渐进的社会工程在他看来“在方法论上具有合理性”,因为它“将采取找寻社会上最重大最紧迫的恶行并与之斗争的方法,而不是追求其最大的终极的善,并为之奋斗的方法”。他还认为,这种社会工程的思考方法与整体主义的社会工程相对,是一种能够“改善人际命运遭际的明智的方法”,它体现着诸如“苦难和不公正”等具体的现实关照,因此更容易激起人们的感情共鸣、得到人们的确认并“更能获得广大人民的认可和赞同”。同时,渐进的社会工程是审慎的,使“我们可以克服所有合乎情理的政治改革遇到的激起重大的现实困难,即在实施这项纲领时,运用理性,而不是运用激情和暴力……这将存在一种达成合乎情理的妥协,并且因此通过各种民主方法实现改善的可能”。也即政治改革毕竟要触及现有的利益结构,而各种现存的制度或体制也“必然是同各种境遇状况、各种利益等等达成妥协的结果”(12),渐进的改革更有利于化弥现存的既得利益者的反抗。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既然政治体制仅仅是社会主义宏观民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它就不是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自然也就不能上升到“姓资姓社”的问题。进一步来说,“政治体制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表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可以为不同政治制度所反映和利用,是实现基本政治制度的工具和手段”,我们必须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不能再纠缠于‘姓资姓社’的讨论中,以致耽误改革的大好时机,而必须破除‘姓资姓社’的思想禁锢,轻装上阵,积极而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13)。同样,产生于西方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自然也可以拿来作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资源,并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新思路和新视角。而参与式民主的生长逻辑又契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具体说来,参与式民主是在对代议制民主模式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后者的主要缺陷,如佩特曼所批评的,“在这一理论中,‘民主’指的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这种方法中的民主的特征就是领导者(精英)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取人民的选票”(14),于是当代“民主理论不再集中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15)。而卢梭也早就指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因此,“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6)。但是参与式民主并不是主张对古典直接民主的简单复归,更不是对代议制民主这种宏观民主制度的替代和否定,而只是去努力弥补代议制民主制度所缺失的公众参与的价值。换言之,参与式民主是为了让现有的宏观代议制民主制度运行得更好,最大限度地释放其优越性,它是立足于既有民主制度框架下的调整和变革。正如本杰明·巴伯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参与式民主作为强势民主,“它的目的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用强势民主去取代代议制民主”(17),“这些制度应该与大规模的现代社会的代议制相补充并与其相兼容……强势民主的实践只能作为自由主义民主的修正”(18)。从这一点来看,参与式民主的成长逻辑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及推进策略是完全契合的。但是,这两者之间的紧密的逻辑还需要进一步阐述。 二、参与式民主的发展走向契合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其实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19)。党的“十三大”报告也精炼地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四大”报告同样认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而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党的“十六大”报告则首先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即它“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的“十七大”报告则第一次把政治体制改革置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现路径的地位,不再在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部分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部分论述要促进政治体制改革,报告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更加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