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不久前,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进行了一场拆村并居、逼农民“上楼”的行动。这场行动使许多农村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山东省平度市金沟子村原有耕地133公顷多,但随着近年政府“旧城改造”项目的降落,全村800多人即将无地可种。[1]而这场行动也促使农民权益被无情的侵犯,据悉,江苏省邳州市坝头村已经被整体拆迁,当地建设了数十栋密集的农民公寓,强制村民补差价购买。十多位农民不肯搬迁,竟被打伤住院。[2]各地逼农民“上楼”的实例举不胜举。在这些强行改造农村、侵犯农民权益的事实被媒体曝光出来后,引来了全国一片声讨:“如果‘并村上楼’是为了变相地掠夺农民的土地拿来卖钱,这就丧尽天良了!”“城市强拆拆完了,又跑到农村撒野!!还知道什么是为人民服务吗?还知道是什么人给你们的权利吗?”[3]“什么旧城改造?老百姓搬穷咯!”[1]公众的阵阵质疑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关注,2010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严禁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制农民“上楼”。[4]国土资源部也于2011年2月召开视频工作会议宣布,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增减挂钩全面清理检查”,严查各地政府逼农民“上楼”的行为。[5]中国政府网2011年4月2日又播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6]中央的系列举措才逐渐使各地逼农民“上楼”的行动受到遏制。 然而,这场行动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逼农民“上楼”的地区几乎都做了同一件事,那就是耕地的大规模流转:河南滑县的18个农民“上楼”乡村的1133.3公顷耕地,被6家公司和37个种粮、种菜大户拍得使用权。[7]四川双流县羊坪村集中安置了1140多户,合并流转了333.3公顷耕地给新疆一位老板,建成了四川省最大规模的集生产、观光为一体的葡萄生产基地。[8]将农民耕地统一进行耕种,实现规模经营也许是支持各地政府逼农民“上楼”强有力的理由,在河南的韩旭波看来:“土地流转后,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了,流转的土地承包权还在农民手里,农民离地不失地,还可以干些其他事,增加收入,这会明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7] 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逼农民“上楼”的行动也许不会受到中央重视,更不能得到制止,因为在大多逼农民“上楼”的地区,政府实现了耕地的流转后,既让农民住上了新房,又让农民不需劳动领取每年近千元的地租,农民可以直接转型为工人或者城里人,这些都是土地流转形成所谓的集约经营带给农民的“收益”,似乎带上了土地集约经营的桂冠,政府逼农民“上楼”的行为就具有了某种正当性。 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如此?逼农民“上楼”的行动为何一经曝光就掀起了如此大的风波,其对家庭承包制有怎样的影响?迅速推动的土地集约经营是否能实现农村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将走向何方?这些是逼农民“上楼”行动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更是当前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变革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逼农民“上楼”冲击了农村家庭承包制 各地将农民逼“上楼”的动力源于国土资源部200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中确立的“增减挂钩”政策。在城市建设需要土地与耕地保护刻不容缓的冲突下,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在试点地区通过让农民集中居住,腾出宅基地进行复耕,复耕所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作为城市建设扩大面积的指标。 这项政策出台的本意是要达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城市的目的,但其中却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并对农村的家庭承包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落实”情况各有区别,根据各地政府逼农民“上楼”后对耕地的不同处理,家庭承包制受到的影响主要呈现出三种不同的类型:小部分的直接征收耕地、保持耕地原有关系及大批量流转耕地。这些形式都直接冲击了农村家庭承包制。 1.小部分地区仍然保有耕地原来的承包经营关系,耕地由农民自己耕种,但“上楼”给农民日常的农业生产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些地区的家庭承包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农民的居住环境受到限制。地方政府为了让农民节约出更多的土地,多为建设城市社区的单元楼给农民居住,住在高楼的农民无法蓄养鸡鸭猪狗等家畜,也没有足够的空间摆放农具。更重要的是,农民没有了平顶房,田里收了粮食没有地方晒。其二,农民的居住地离耕地较远。相比以前只要短暂步行走到田地,现在需要乘车前往,农具不便携带,农地也不好管理。正如四川八角村村民所说,搬到聚居区后,种地不方便,农家肥也没了,病虫害也不能及时掌握,目前搬迁户家的耕地普遍减产。[8] 2.在直接征收耕地的地区,农村的家庭承包经济迅速消亡。部分地区的农村家庭承包制直接被摧毁,如山东平度市,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将73个村庄的宅基地及耕地一并征收。[1]在这些地区,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宅基地的同时,也一并征收了农民的耕地,农民无地可种,也自然没有家庭承包制生存的空间。 3.在为数最多的采用大批量耕地集中流转办法的地区,家庭承包制名存实亡。耕地流转的用途多分为两类:一类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厂等建设用地,在这些地方,原有的耕地都遭到破坏,也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余地,家庭承包制不再存在;另一类为农业用地,主要为集生产、休闲、观光为一体的农作物生产基地。农民虽然仍拥有原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耕地的经营者变成了种粮大户或某些种植公司,农民大都只是定期收取少量土地租金,不需要下地劳动,且流转期限一般都长达数十年,农民在流转期内无法在原有土地上耕作,这些地区农村耕地上的家庭承包制也几乎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