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农村集体“统”的功能不断退化,小农经济越来越深地被卷入开放的市场体系中,导致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激化,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亟须转变。综观世界上农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无不拥有较为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支撑本国农业的高效发展。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发展农业社会化对促进我国农业转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它可将相互独立的小规模分散经营联系起来,纳入一体化的产业链条中,通过社会分工协作与群体资源整合发挥规模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农业社会化是确保家庭经营能够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延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一、农业社会化的衍生、涵义与必要性 熊万胜认为中国的农业社会化经历了“被动→强制→主动”三个发展阶段,在清末鸦片战争以后,我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被迫卷入社会化大生产中,改变了我国农业的历史进程,再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强制性地进入社会化过程中,损害了农民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公益性服务严重缺乏,出现了“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社会化则越来越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与支持[1]。事实上,早在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要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随后在1986年发布的国家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再次强调,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就要实现生产服务社会化[2]。1990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提出了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他指出:“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第一个飞跃,要长期坚持不变;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是第二个飞跃,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3]。”这一思想指明了生产社会化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5年,农业部在制定的《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中,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列为“七大体系”之一,明确指出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思路[4]。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2010年国家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指出要通过发展各种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目前中央政府已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提上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解决当前三农困境的一个重要出路。 农业社会化是指在社会分工扩大和农业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之上,转变农业的生产与发展方式,将原本孤立、封闭、自给型的体系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开放型的商品性体系的过程。农业社会化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支撑手段,其发展必要性和意义在于:可将分散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通过社会性力量将小农体制纳入现代农业的轨道,以分工协作优势获得规模经营效益;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转化,实现农业机械化;有利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推动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设施化、现代化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的整体功能;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二、中国农业社会化发展潜力的细化分析 从农村现实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贯穿产业链条的由多主体参与的农业社会化体系,但这与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服务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对比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发展与实施情况,我国在此方面仍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 (一)纵向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农业社会化的发展动态与趋势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见表1):
1.农业商品化与市场化日趋发达 农业商品化与市场化程度是衡量农业社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农业商品化与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户生产经营的自给性也就越低,参与社会分工的趋势也就越明显。这里主要选择了三项指标来衡量农业的商品化水平:粮食供应的商品化率、农民生产费用支出率和农民收入市场化率。通过对国家统计局历年的农户调查数据进行计算发现:自1991年以来,粮食的商品化率已从41%稳定上升到2008年的61%,累计增加了20个百分点(见图1)。同时,农民收入中现金收入的比重可以显示出农民对市场的依赖关系,自1991年起,农民收入的市场化率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由70%上升到2008年的86%,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农民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重则在18年中变化不大,一直保持在30%左右,平均值为28.1%。这一类指标主要表明我国的农业生产已逐渐突破自给自足模式,向产前和产后部门延伸,增强了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扩大了社会分工协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