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战略决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那么,到底什么原因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推开?本文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目前土地还承担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土地流转难以大规模铺开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农村土地除了发挥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功能之外,还发挥着确保农民基本温饱的功能。目前大部分农民依然把承包地看作是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这些保障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流转获取的利益。例如直接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取收入,以及通过土地的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获得的收益。二是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补贴,包括“黄箱”补贴和“绿箱”补贴。“黄箱”补贴主要有直接的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休耕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等等,通常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绿箱”补贴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和地区援助补贴等。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1/4,稳定转移的比重更低,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2/3,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尽管当前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大多数农民因无“一技之长”,外出务工很不稳定,一旦找不到工作,仍要回家种地维生,因此很多农民宁肯让田地抛荒,也不愿流转给他人。甚至花钱雇人种地,或者靠每亩倒贴农药、化肥请人代耕,大量良田处于低效利用中。在土地的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是难以大规模铺开的。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一系列政策障碍 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没有很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抑制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农业的发展和农村消费市场的形成。 1、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开始活跃,但现行法律仍然限制了土地流转,法制建设落后社会发展需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体系设计过于抽象化,产权细分不够。我国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大类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代表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方式界定不清楚,集体土地几乎没有抵押、担保等派生的产权权能,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严格限制。二是政策明确规定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没说明什么人有权承包土地。所有农民都认为包括新婚嫁娶的每个本村人都天然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导致土地与人口矛盾加剧。三是规定农民承包土地要承担义务,其中向乡村社会交纳公共开支,但没有明确提出这部分费用属于地租还是管理费用,这一费用的标准是多少,因此给农民造成过重的负担。四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被占用农地越来越多,但现行的城市土地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只有在政府征用土地后转包给土地开发商,这样造成土地增值部分与农民无关,从土地上获利的不是农民,而是中间开发商。 2、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成为土地流转的体制性障碍。土地权属主要是两个方面,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相对于一个完整的产权而言,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构成农民的财产权,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表现在:一是土地受让主体有严格身份限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从而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二是承包经营人没有完全自主权。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转让进行严格的控制,只允许国家“依法”征用,不准在农民之间进行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这才符合商品属性。三是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这就导致承包者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看待,缺乏长远的收入预期,土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流动。 3、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五个方面问题,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损害农民利益。一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多以农户自发流转和当地基层政权的行政推动为主,农户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他们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定价十分随意,既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统一手续,造成农用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混乱。二是流转管理无序,操作随意,程序随便,土地流转中既签订了流转合同又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大部分的流转只进行口头约定甚至无约定。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收益,遗留问题就容易暴露出来,从而产生纠纷。四是土地发包中存在着种种“暗箱操作”行为。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既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也没有按照规范的合同样文签订好承包协议,而是由村干部私下与承租者达成交易;有的甚至与承租者事先串通搞假招标,蒙骗群众;更有甚者居然雇用带有黑社会习气的人员,对其他要求参加招标的农民进行武力威胁,阻止他们参加公开招标。五是部分地区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极易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