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实行了“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尽管是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自那时起,业界、学界及社会民众对增值税下一步改革的目光都集中在了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上了。 我国的增值税,目前只是对制造业、商业和进出口涉及的货物和劳务征收,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即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能覆盖所有的货物销售及劳务提供。对此,大家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目前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这项改革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实施”?笔者认为,在选择“一步”或是“分步”之前,不妨先分析一下增值税“扩围”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增值税“扩围”对各行业的影响各不相同 目前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上述行业若改征增值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 (一)建筑业及房地产业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房地产业包括销售不动产(含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租赁。目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2007年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缴纳的营业税分别为1412.50亿元和1788.45亿元,占当年营业税总额6582.80亿元的21.46%和27.17%,即营业税的大约一半来自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如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业纳税的大致估算,应缴增值税大约为1645.68亿元(受能够收集的资料所限,以2007年建筑业的增加值9944.35亿元为计税依据,同时考虑当年新增设备263.88亿元的抵扣因素),比所缴营业税增加了233.18亿元,税负增加了16.5%。而对房地产业纳税的大致估算,根据统计资料进行整理,该行业2007年的增加值大约为4754.7亿元(其中:利润为2436.61亿元,税金及附加为1660.30亿元,职工工资为426.2亿元,当年折旧为231.59亿元),应缴增值税大约为808.30亿元。比所缴营业税减少了980.15亿元,税负减轻了54.8%。 上述估算不一定准确,但使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都是以增加值作为增值额的近似值,估算结果却是税负的增减截然相反,建筑业税负将增加1/6,而房地产业税负将减轻1/2多。 为应对此种情况,增值税的“扩围”可能将面临三种选择:一是放弃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一贯秉承的“保持原有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塑造新的利益分配格局。问题是税负减轻的企业自然高兴,而税负增加的企业能否认同;二是通过增加增值税的税率档次,以消除“扩围”引发的税负变动差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改缴增值税后之所以税负变化差异较大,原因之一在于这两个行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就不相同,前者为3%,后者为5%,后者比前者高2/3,而“扩围”后如果适用同一税率,自然会出现税负有增有减的相反变化。但增加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显然不符合增值税中性的要求而很难被接受;三是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加成,甚至加税,如同1994年推行增值税时对某些产品征收消费税。这种做法需要仔细测算或评估企业税负变动的实际情况后再进行设计。 建筑业“扩围”引发的问题还不限于此。2009年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所以规定只允许固定资产中的新购机器、设备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理由仅在于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及购置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一旦建筑业改征增值税,那么,各行各业,尤其是制造业,其购买或自建的厂房、房屋、建筑物都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对整个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尚难以估量。 (二)交通运输业 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统计分类,主要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公共交通和装卸搬运7大类。交通运输业目前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2007年征收营业税514.38亿元,占当年营业税总额的7.8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一些运输设备价值较高,新购置的当年进项税额较大。如我国的高铁、民用航空、远洋运输都处在高速发展期,每年新购置的高速列车、飞机、海轮数量较多,加上新建造的场、站、码头等基础设施陆续投入使用,如果改征增值税,这些新增的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数额较大,可能会大大抵消销项税额,甚至导致无税可征。 二是目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支付的运费按7%抵扣。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意味着各个企业对运费可按17%抵扣,抵扣额的增加意味着增值税纳税额的减少,这将直接冲击增值税的存量。 三是目前运费抵扣的规定还仅限于货运,如果运输业全行业改征增值税,那么客运的票价款也应允许抵扣票款中所含的税额,这又成为减少增值税收入的一个因素。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出售的机票、车票、船票、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等各种报销凭证上,是否需要注明其中所含的增值税额,也是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上述因抵扣数额增大及抵扣范围扩大而导致增值税减收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恐怕不是随便拍拍脑袋就能估计的,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测算。 (三)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等。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税负增加。特别是从事像餐饮、理发、旅游、咨询等主要以技能来提供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能够作为进项税额而进行的抵扣几乎为零。解决这一问题的可选择方案之一,是服务业改纳增值税后全行业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但这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