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户籍制度变化的简要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户籍制度历经3个阶段的变化,具有浓厚的时代特征。 (一)1953年到1958年(初创时期)——以人口统计、社会管理为特征的户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城乡人口流动基本处于无限制的状况。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同时为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准确的人口数字,1953年4月,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要求建立人口登记制度。1955年6月9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的户口统计制度。同时,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得到认可,并写进了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1957年之前,我国公民处于完全能够自由迁徙的时期。此后,过激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自然灾害接踵而来,迫使国家为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粮食生产而紧急出台了人口控制政策。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紧接着,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日渐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移制度固定下来,它标志着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初步确立。 (二)1958年到1978年(完善期)——以城乡隔离为主要功能的户籍制度 1958年后,为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从1961年起,户籍管理机关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精简了大量职工。在两年半的时间,全国共精简职工1940万人,减少城镇人口2600万人。1962年12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从农村迁往城市,并且对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大城市实行特别控制。1963年,公安部就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又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把城市户口与住房、就业、教育、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紧密捆绑起来。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制度承袭既往的框架,附着的限制性功能更加强化。作为对这种制度的支持,1975年的宪法正式取消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 总之,从1958年到1978年近20年间,新中国建立起了以严格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为特征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城乡间竖立起一道牢不可破的“户籍墙”。 (三)1978年至今(松动放开期)——适应时代发展逐渐松动放开的户籍制度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了调整和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进程。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据统计,从1984年至1986年底,全国办理自理口粮户达1633828户,总计4542988人。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户籍管理向科学化迈进了一步。 进入9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1993年,国家全面取消粮票,户籍制度改革最大的一个障碍被清除。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小城镇户籍改革开始受到广泛关注。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不再提限制到中等城市落户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以来,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2000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取消地市级以下城市进城指标和“农转非”指标。2001年8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成为第一个全面放开市区户口准入限制的省会城市。以京、沪为代表的特大城市,户籍制度也进行了尝试性改革。2009年,上海市发文决定有条件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限制。 可以说,目前我国原有的户籍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但是仍受到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的制约,总体框架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户籍制度仍然束缚着进城农民。 二、我国封闭户籍制度形成的主要理论解释 (一)建立公共秩序是促进户籍制度诞生的催化剂 新中国成立之初,稳定是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当新政权建立起来之后,饱经战乱之苦的广大民众最渴望的是安宁和秩序,这种社会心态与新政府的愿望显然是一致的。于是政府必须承担起城市重建所面临的一切任务——“建立公共秩序,恢复生产,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失业现象”。户籍制度的建立,便是新政权试图通过一种有效的国家行政制度安排,以便在社会中营造一种“人工维持的秩序”,以确保新生政权的安全和稳定。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公共秩序的建立、生产的恢复以及社会问题的缓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