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685(2010)10-0085-08 如果我想拍一部电影或者电视连续剧,自己没有钱或者钱不够,应该怎么办呢?可行的方法是找有钱的亲朋好友或者有兴趣的别人或者别的机构,请他们来投资。在这个过程中我透支了信用(利用了自己的个人关系和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能力),并给予承诺(影视片完成后有收益会返还投资及利润)。简单地说这就是投融资了,它已经涉及到了投融资的实质——信用与承诺。 投融资就是投资与融资(investing与financing),本是同一回事情,因为涉及到两个主体,从这一方来说是投资,从另一方来说就是融资。 投融资关系到一个项目的资金来源。“影视制作的投融资机制”就是“为电影和电视剧制作筹措到足够的钱”的机制。因为在商业体制下影视制作涉及大额的资金,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美元,融资范围和融资模式越来越广泛和多样,因此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美国的影视内容制作行业,电影剧情片(feature),以好莱坞为代表,电视剧(TV-drama),以美国的电视联播网为代表,在全球是商业运作最为成熟和最为成功的,涉及每个项目的平均投资额也无疑是最大的。本论文即是一个个案研究,探讨美国影视制作业是如何进行投融资运作的,以期对蓬勃发展的在商业化的道路上日趋成熟的我国的影视行业有所借鉴。 美国影视产业结构分析 对一个行业的市场运作和商业操作的研究分析,比较适合的研究方法是“工业组织研究法”,或称“结构、运作、绩效”分析法,即是从分析一个商业体系的基本条件、市场结构入手,进一步分析在其中运行的市场主体其具体的商业行为及其市场绩效(Industrial Organization Paradigm,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analysis①)。把整个市场体系看做一个有机体,其中活跃着按利润最大化原则行事的市场主体,从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市场功能的完成情况。因此,分析“美国影视行业的投融资机制”,有必要首先对其电影和广播电视的产业结构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电影行业 美国电影业产业链的主要部分是制作(production)、发行(distribution)、放映(exhibition)、其他播出渠道(如电视,近年来的互联网等)、音像制品、以及衍生产品生产等。电影被制作出来,首先是要在电影院里放映,通过票房来盈利。在“制作-发行-放映”这一链条中,电影发行是电影业的核心业务。在美国,主要的电影发行商(就是常说的“八大”,Big-8,包括派拉蒙,华纳兄弟、环球、迪斯尼、20世纪福克斯、索尼/哥伦比亚、米高梅)主导着整个电影行业,他们形成了寡头垄断,控制了整个行业的经济命脉。“发行过程的设计主要为发行方带来利润,而不一定为制作公司带来利润。②许多制作公司(如猎户座(Orion)、联艺(Allied Artists)等试图进入发行领域,但都以失败而告终,最后成功的只有梦工厂等一两家公司。 好莱坞大量的电影制作公司都附属于大发行公司,每年开发制作一定数量的电影项目(常常不超过五六部)为发行公司提供“弹药”;发行公司控制制作公司一定的股份,并提供部分资金,但把大量风险留给了制作公司。与大发行公司没有经济血缘的被称为独立电影制作公司,有一两百家,是好莱坞电影工业的重要补充。但很多独立电影公司每一两年才开发一部电影。独立制片公司的兴起缘于1948年的“派拉蒙判决”。③政府出于反垄断的初衷,要求电影公司在制作、发行、放映的三个环节中必须放弃一个,很多发行公司被迫出售其拥有的电影院线。但这种产业链垂直整合④的形式在新的发展趋势下又重新出现了,这就是“集团化(Conglomerateness)”。⑤大的传媒集团(如新闻集团、维亚康姆、索尼、迪斯尼等)收购了电影发行公司,这些传媒集团常常也拥有制作公司和电影院。更重要的是,这些传媒集团也是电视台、有线电视公司、音像租赁连锁店、主题公园的股东,这使得电影作为一门生意更紧密地与产业链上其他的播出渠道、以及衍生产品等联系起来。 (二)电视行业 美国广播电视行业的核心环节是电视联播网,相对而言,节目制作公司都是些小公司,为联播网提供内容。美国有四大广播电视网:ABC、CBS、NBC和Fox,以及UPN、WB等几家新兴的电视网。这些电视网各自与全国上千家地方电视台形成协约关系,这些地方台转播联播网的主要节目(主要时段和黄金时间),成为附属台。联播网与附属台形成“二次售卖”的盈利模式,即播出电视节目,换回收视率,再转卖给广告商。同时全国有多家大型寡头垄断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如特纳传媒、COMCAST等,提供有线网络连接和入户服务,转播联播网的节目,同时也开办自己的有线频道及付费频道,如CNN、MTV、HBO等等。辛迪加(Syndication)组织是联播网之外的发行公司,他们跳过联播网,将节目发行给地方台与有线网络公司。⑥ 1971年,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通过实行“黄金时间播出法”和“辛迪加财政法”。⑦规定电视网在各地方附属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时间限制为每天3小时,地方电视台需要播出新的节目而不是联播网的重播节目(非辛迪加节目)。处于反垄断和促进竞争的目的,联播网不能控股制作公司和辛迪加公司,以及分得利润。⑧这两个法规事实上是美国的“制播分离”政策,它促进了制作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的发展。虽然这两个法律已经在20年后逐渐废止,但电视制作、播出、分销发行的市场结构已经建立起来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集团化”的大趋势,电视业中的制、播两个环节又开始重新融合了,很多电视制作公司都成为了大型传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例如华纳电视制作,就是电影制作公司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