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电影诞生百周年之际,邵牧君同志在95年第1 期《世界电影》上发表的长文《电影万岁》中,提出了“重新检讨和厘正自己的电影观念”的问题,而其中心内容则是如何看待商业电影或电影的商业性的问题。这的确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于全面正确地认识和评价电影百年的历史有重要意义,也是正在进行体制改革,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电影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这几年中国电影创作不尽如人意,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少电影创作者感到困惑迷惘,从根子上说,都与这一电影观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有关。因此,邵文提出这一问题,可以说抓到了点子上。 邵文的基本思想、基本观点是:肯定商业电影或电影的商业性、认为“电影运营的最佳模式应是在商业化的前提下注重其文化价值”;反对用传统的艺术观看待电影,尤其反对把电影艺术个人化、沙龙化。对这些基本思想、基本观点,我是赞同的。不过,邵文在论述中提出的一些具体观点却使我疑惑。现在把我的一些粗浅的想法写出来,就教于邵牧君同志及同好。 关于“首先”与“其次” 为了反对把电影个人化、沙龙化,邵文一再强调电影与传统艺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电影首先是一门工业,其次才是一门艺术”。邵文说:“‘首先’和‘其次’这个次序至关重要,因为电影既然首先是一件工业产品,这就决定了它的商品属性是根本的,是第一性的,搞电影首先是一种商业行为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电影既然其次才是一门艺术,电影需要的艺术就必须要服从商业的需要,即为数巨大的文化消费群体的需要,而不能是什么非世俗化的、‘属而和者仅数十人’的艺术。质言之,电影的艺术是为商业服务的艺术,是使一件工业品更乐于为群众所接受的艺术。”(引文见95年《世界电影》第1期。下同,不再注明) 邵文这段话包含两层意思:1.在电影的商品属性和艺术属性中,商品属性是根本的,第一性的;2.在具体操作中即社会运行中,电影的艺术要服务于电影的商业,换句说,亦即商业是目的,艺术是手段。我们依次讨论。 先说第一点。我觉得邵文的看法恰好把电影的商品属性与艺术属性的关系弄颠倒了。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不妨用经济学的语言做一点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电影的商品属性是其交换价值的表现,而艺术属性是其使用价值(供观赏)。一般来说,在商品的这种两重属性中,使用价值是原生的第一性的,而交换价值是派生的第二性的,是附丽于、依托于使用价值的,因为在历史上人类学会生产,不断扩大和发展生产,其内在动力和目的都是为了创造各式各样的使用价值,以满足人类自身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改善和丰富人类的生活。而交换价值即产品的商品属性,却是历史的派生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电影虽然产生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时代,一进入社会生活便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但究其发明创造的原始动因,却并不是为了商业的需要,而是为了纪录和重现事物运动的需要。并且,电影之所以能够发展为赚大钱的大规模的工业(制片业),也是因为电影的艺术功能的发现——电影再现事物运动的能力,不仅可以用来作为科研手段和传播媒介(如新闻片),还可以用来讲故事,而且可以讲得叹为观止,动人心魄。没有这一点,电影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不可能被开发出来的。邵文说:“无论在欧洲或美国,电影的先驱者们首先关心的是电影的商业潜力,并在它的驱动下努力寻求更完美地再现生活场景和表现幻想世界的科技手段和艺术技巧”;“我们完全可以断言,电影的每一次重大技术进展,并不存在任何美学的动因”。即使这些论断是对的,能不能说明电影的商业属性是第一性的根本的呢?不能。因为商业动机不等于商业价值,商业动机要把商业价值变成现实的,可以实现的,它首先寻求的还必须是电影的艺术表现潜力。离开了这一点,电影的商业价值便无所附丽,无所寄托。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有非商业的电影艺术,如欧美的实验电影,“地下电影”(至于其能否生存发展是另一回事),却不可能有没有电影艺术的电影商业。因此,在电影的商业属性和艺术属性中,应当说艺术属性是根本的,第一性的,而商业属性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电影首先是艺术,其次才是商业。 那么,在社会运行中,是电影的艺术服务于电影的商业呢,还是电影的商业服务于电影的艺术呢?换句话说,也就是哪一个是手段,哪一个是目的呢?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商业是目的,艺术是手段。电影生产的经营者也如其他商品生产的经营者一样,固然必须生产出能够为消费者利用的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有人买;但其目的却是为了实现产品的交换价值——不仅收回成本,还要赚取利润。因为这是经营主体赖以生存的条件。正是基于这种生存需要,以及由这种生存需要滋生、延伸出的发财欲望,包括电影生产经营者在内的所有商品生产经营者,几乎都是自发地本能地追求投入越少越好,赚取越多越好,并且为了争夺市场相互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电影生产一方面发展快速,取得了巨大成就,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粗制滥造的公式化的平庸之作,甚至不惜腐蚀公众的精神生活和败坏社会风气,制作黄色的和宣扬暴力的影片,其内在原因即在于此。然而从社会整体来看,电影的艺术是目的,商业是手段。因为社会之所以需要电影生产,就是由于它可以满足和丰富人们的文化需要和精神生活,有利于人们精神品质的发展。而电影的商业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电影产品(在观众是观赏权利)和维系、调节、发展电影生产的手段,因此,任何一个追求秩序良好、良性运行的社会,为了鼓励电影生产经营者,发挥其对于社会生活的正面的积极影响,而限制其负面的消极影响,都要通过宏观调控、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对电影生产加以规范和引导。我们提倡电影生产以及其他商品生产,应当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道理也在于此。 根据以上分析,我觉得邵文说的“电影所需要的艺术就必须要服从商业的需要”,“电影的艺术是为商业服务的艺术”,虽然从经营主体角度考虑,有一定道理;但就社会整体利益和经营主体的长远利益而言,是不可取的。这样容易导致商业第一,赚钱至上,负面作用是很大的。因此,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还是应当提倡电影的商业为电影的艺术服务——当然不是艺术至上、仅供少数人观赏的艺术,而是大众真正需要的,为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 关于商业与艺术的矛盾 面对电影百年来发展的历史和中国电影正在逐步市场化的现实,邵文充分肯定商业对于电影艺术的“有益的促进作用”,反对“夸大商业气压制甚至扼杀电影天才的可能性”,反对某些人“无端贱视世俗文化或消费文化,拒不承认人类社会进入机械复制时代之后由文化消费者群来衡定艺术的价值的合理性,拒不承认当代社会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的商业化大趋势”,这些无疑是对的,有道理的。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合理性,而且近七十余年来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比较中,也表现出更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自由空间的优越性。因此,对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是我们所能做出的唯一的正确的选择。电影生产自然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