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1)07-0066-05 一、引言 “双元制”(Dual System),是对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简称。在德语文献中,“双元制”被定义为一种岗位相关的企业培训和部分时间制学校教育进行补充的培训形式[1]。作为一种成功的职业教育模式,德国“双元制”被人们津津乐道,“双元制”这一称呼更是耳熟能详。人们认为,“双元制”这一表述既简明扼要,又点透了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事实上,“双元制”这一表述作为理论话语,也的确发挥了强大的交际功能。然而,从德国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角度来讲,“双元制”的表述是否恰当,是有争议的。上世纪60年代始,德国教育委员会正式将德国职业教育定名为“双元制”。从命名开始,批评之声就不绝于耳。有人认为,“这是将错误标签贴在假冒商品上。”[2]商品是假冒的,源于对商品的特性不够了解。标签是错误的,因为对标签的指称不够清楚。因此,错误的叠加,造成了“双元制”无法指称德国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事实。 二、用“双元制”指称德国职业教育的不合理之处 德国学者对于“双元制”是否能指称德国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质疑,集中在三大方面。即“双元制”内涵所包括的三大方面:将学习地点作为分类的标准;学校和企业是平等的;学校和企业构成一个有机系统等。 (一)学习地点作为分类标准 从“双元制”这一称呼来看,德国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似乎在于,职业学习是分散在企业和学校这两个学习地点进行的。它既不同于法国式的学校模式,也不同于日本企业培训。企业和学校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学习地点,拥有了不同的教育意义。如职业学校的教育意义体现在理论的传授上,企业的教育意义体现在实践层面。换句话说,学习地点的不同,决定了获得职业资格过程的不同。 然而,我们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首先来看一下学习的本质。学习是一个与人相关的概念,归根结底,学习行为是在人的头脑中进行的。因此,从本质上说,学习地点应该是人本身。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而非外部空间。如果仅仅将功能不同的外部空间作为区分学习效果的依据,那么同时也肯定了各种不同的外部条件具有决定性。其次,在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即比较一下不同类型的学习地点,比如,企业和学校,比较相同类型的学习地点,比如,企业和企业的学习差异,前一种情况的差异值甚至小于后者。 因此,学习地点和学习效果之间的关联并非是简单的、线性的。我们可以说,用双元来描述德国职业教育,就有了将宏观上的学习地点等同于微观上的学习过程的嫌疑。用学习地点的特点来指称德国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双元”也没有囊括所有的学习地点。比如,承担重要培训任务的跨企业培训中心,就被排除在这一表述之外。一些手工业中小企业,因本身规模有限,无法承担培养学徒的重任。因此,在上世纪70年代,跨企业培训中心应运而生。1973年,德国政府有“三元制”的提法,即企业、学校和跨企业培训中心。再比如,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民、女性、差生等职业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因自身竞争力不足,无法获得“双元制”中的学徒位置。因此,在生产性学校、在全日制职业学校等地方进行职业培训的为数不少。它清晰地勾勒出“双元制”以外的另一条职业教育培训道路。因此,德国教育委员也曾有“多元教育”的提法。所以,即使仅仅从学习地点上来看,将德国职业教育机构局限在企业和职业学校,具有较明显的主观臆断的痕迹。 那么,既然学习地点的数量事实上不止两个,为何人们独钟情“双元制”这一表达?除了朗朗上口以外,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从历史角度看,“双元制”这一称呼的诞生是德国职业教育两大机构斗争的结果[3]。从中世纪学徒培训的模式来看,企业是唯一的培训场所。企业通过耳濡目染式的教育,对学徒进行资质化培养。而随着工业化的展开,传统的学徒培养模式无法承担培养大规模专业工人的重任。并且,学徒培养模式也不适合理论知识的传授。因此,诞生了职业学校。人们通常认为,随着凯兴斯坦纳提倡的劳作学校或者一战后进修学校的建立,构成了“双元制”。职业学校的建立,动摇了企业在学徒培训中的垄断地位和自主传统,是国家开始干涉企业自主培养学徒权利的标志。德国职业教育历史也是一部企业和学校的斗争史,尤其表现在职业学校为争得一席之地而斗争的历史。可以说,“双元制”这一表述,是对职业学校地位的一种极大肯定。因此,“双元制”这一表达更多的是政治利益集团斗争的结果,在学理上、实践上缺乏足够的支撑。 (二)学校和企业是否平等 “双元”的表述,意思是学校和企业具有同等的教育价值。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可以断定的是,企业和学校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机构。德国学者斯特拉腾维特(Stratenwerth)认为,学校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达成教育目标,而企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则是满足经济目标。这两大职业教育机构在各自传统的引导下,对职业人才提供不同的成长环境[4]。这一分析可谓切中要害。企业作为赢利机构,注重的是培养的职业教育人才能为企业赢利做出贡献。而学校作为公益机构,注重的是培养的职业教育人才是否拥有完善的人格。因此,两者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动机有着本质区别。另外,这两大机构性质的不同,还体现在法律上。《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该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在德国,学校教育权利分属各个联邦州,因此,职业学校教育依据的是联邦州的教育法。因此,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动机,不同的法律文化,构成了不同性质的教育机构。也正因为如此,学校和企业这两大机构在教育价值上并不具有可比性。它们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两大有着特定关联的教育机构而已。